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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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简单施舍,而是国家基于老年人对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所作的制度性安排,是老年人作为社会一员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要求的体现。这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老年人立法上所出现的“从需求到权利”这一趋势的体现。具体到中国的老龄立法,中国传统的孝文化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在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所体现。但这种赡养只是对老年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的满足,老年人的一些特殊权利如政治参与权、文化教育权等,单靠子女赡养是无法实现的,这就需要国家承担保障老年人权利的职责。因此,中国老年立法要改变“满足老年人需求”这一立法理念,而以权利保障为价值依归。老年法体系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构建和运行必须围绕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权利这一主线。
(二)公平,这是我国老龄法体系的核心价值。老龄法的公平价值理念最早来自于西方的人道主义价值观,人道主义的实质是要对所有人表示尊重,使每个人获得公平和体面的对待,尽可能地解除每个人的痛苦。[2]而按照罗尔斯对平等的正义原则的经典表述,正义(公平)原则被分为两类,一是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二是差异原则。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主张所有人都有平等权利拥有同样数量的基本自由。[3]这一原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实质公平或结果公平。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特殊性决定了老龄法在其价值取向上首先考虑的必须是结果的公平,即老年人能够同其他年龄层的人群享有同样的、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属性上讲,老龄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规范性、社会性、公平性、福利性是其基本特征。因此,老年法必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平为核心价值理念。老龄法能够弥补相关法律对老年人群体这一特殊调整对象的规范漏洞,通过倾斜性、针对性立法对这一弱势群体进行扶持,对其他社会强势群体进行统御,体现社会互助合作精神,以实现老年人与其他社会群体平等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的老年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公平价值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社会资源在老年人和其他人群之间进行分配的原则、规则予以制度化、法律化,使他们在对社会资源的占有上体现公平性。二是公正解决老年人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对冲突的利益关系制定相应的协调规则,实现群体之间的动态理性平衡。三是为预防和解决涉老纠纷提供公正的法律途径和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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