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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法体系的构建原则。

  现行的老龄法律体系在立法内容、效力等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老龄法律规范数量少、分散化、不系统。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一些在老年立法活动中贯穿始终,且必须遵循的总体准则。我们认为,在现阶段,要使我国的老龄法律规范成为一个内容合理、结构优化、和谐一致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就应在老龄法立法工作中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老龄政策法律化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政策和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但从长远来看,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逐渐将国家的政策法律化。特别是将解决某一类具体问题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其具有更好的调整效果。因为与政策相比,法律在内容、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具备更多优势。我国对老龄问题的解决长期存在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从我国老龄相关法律规定统计可知,现有专门性法律 1 件;其他涉老法律 23 件;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约 394 件,其中法规和规章 12 件,[4]其余全部为国务院及其部委关于老龄问题的指导意见、通知、复函、批复等带有明显政策性特点的规范性文件。然而,恰恰是这些数量庞大的涉老政策性文件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发挥着真正的法律功能,这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不相符的。因此,在构建老年法体系时,要逐渐将政策上升为法律,把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符合老年人群体利益、需要较长时间贯彻执行的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

  (二)规范效力提升原则。我国目前的老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可以划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前文所述,绝大部分的涉老法律规范集中于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形式存在的涉老规范很少。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涉老法律规范,固然有及时性、灵活性和因地制宜等优点,但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首的基础性老年法规范的欠缺,使得低等级涉老规范存在立法内容、适用对象、调整范围等方面的冲突和矛盾,整个老年法体系无法形成一个和谐的统一体,直接影响执法效果和司法救济。因此,必须要有一批解决不同领域老龄问题的老年基础法规范来统御下级规范,这些基础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更多的规定一些适用于全国的、指导性的涉老规范,使下级立法者在创制规范时有一个明确的参照系,避免立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这就要求中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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