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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突出的是美国和日本。美国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障法》、《医疗保障法》、《美国老人法》、《禁止歧视老人就业法》、《禁止歧视老年人法》等,这些法律的特点是:内容详细,组织落实,有经费保证。日本颁布了《国民年金法》、《日本老年人福利法》、《日本老年人保健法》,形成了劳动就业、收入保障、医疗保健以及社会保险四大对策体系。[5]

  三、我国老龄法体系的构建模式选择

  纵观老龄法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的立法例,其老龄法体系的构建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专门化模式。即为解决老龄问题而进行专门性的单独立法,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典型。德国国内立法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是非常全面的,其一系列制度构建为世界其他国家树立了典范。[6]如1889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老龄法—《老年保险法》(其后经过了五次修正),1957年制定《老年农民援助法》,1995年颁布实施《社会护理保险法》。日本的《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和《老人保健法》是构成日本老龄法律体系的三大支柱。二是混合模式,即老龄法律规范不仅以单行老龄法律法规的形式存在,而且在其他部门法中也有涉老规范的存在,且多见于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中,以美国为典型。美国于1935年8月14日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案》,养老保障是该法案最重要的内容。上世纪六十年代又制定实施了《美国老年人法案》,《反就业年龄歧视法》等单行老龄法律。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和法制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的老龄法体系的构建应兼采西方老龄法体系的专门化模式和混合模式,创立以老龄基本法为基础、老龄专门法为核心、其他涉老规范为补充的“有中国特色的混合模式”。以老龄基本法作为规定老年人基本权利和政府责任、指导老龄法制建设的基础性法律;通过老龄专门法将重大、复杂老龄问题的处理制度化、规范化,如养老、老年医疗、为老服务等,以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和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其他部门法中的涉老规范则将老龄问题纳入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调整范围,弥补老龄专门法规定的不足,同时更多地关注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就业权、诉讼权等其他权利,与专门法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制度化的老龄权利保障体系。采用这一构建模式,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由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决定的。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国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就完成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人口转变过程,进人了低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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