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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法审判实践相适应。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障立法中的涉老规范、其他部门法中的涉老规范都是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涉老案件的法律依据。后两类规范直接规定了老年人与涉老组织或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操作性较强,便于法官审案时引用。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多是原则性规定,直接在判案时援引似乎存在困难,实践中也有法官放弃直接引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以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为判案依据。但实际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老年人权益的规定对于确认侵老行为的性质,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相当多的法官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相互配合,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 2011年 3 月 11 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工作报告,2010年全国法院通过老年法等法律,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审结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案件1428340件,同比上升3.45%。[9]由此可见,在构建我国老龄法体系时,不能脱离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凡能在司法实践中取得实效的法律规范都应纳入构建范畴。因此,“混合模式”的选择是与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相适应的。

  四、我国老龄法体系的主要架构

  在现行的宪政框架内,以保障人权为价值理念,老龄法体系的构建要以老年人基本权利体系为基础,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实现老年人权利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变。如前文所述,我国老龄法体系应以老龄基本法、老龄专门法和其他部门法中的涉老规范为主要架构。

  (一)完善老龄基本法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颁布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是依据宪法而制定的一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也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该法颁布10余年来,在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受经济、社会条件制约和认识水平的影响,《老年法》本身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许多学者对此作了分析,总结起来包括:(1)立法指导思想滞后;(2)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弱;(3)条文粗疏,不能涵盖所有老年人权利;(4)与其他部门法规范存在重叠和冲突,不能形成完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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