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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法理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法理学老师难道就无动于衷?情况并非如此。“怪现象” 的真正“元凶”不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注1),而是“单一”教学法,即各大高校在讲授 法 理学时,无视法理学学科的特点和教学对象的个性特征,千篇一律地采用单一死板的教学方 法。这种教学方法不管是什么,结果都一样:出现“怪现象”。
  法理学是用哲学方法研究和说明法律根本问题的学科,其内容既具有抽象性、深奥性, 又具有广泛性、渊博性。时下,我国法理学教材可谓百花齐放,版本层出不穷(注2)。但 其 内容基本上包括:法的性质,概念(包括法的性质、特征、作用、价值、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的关系、法的定义等);法的历史(包括法的产生、法的历史类型、剥削阶级的法、社会主 义法等);法的制定与实施(包括法的制定、法的渊源、法律关系、法的遵守、法的执行、 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责任、法律监督)等三大块。④内容庞杂而繁多,这就决定 了 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无法胜任其教学任务,只能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法。即一编、一章、一 节甚至一个问题都应采取以一种教学法为主,其它教学法为补充的综合教学法。如法的历史 等内容宜采用讲授教学法为主,辩论教学法和反省与深思教学法等为补充;法的制定与实施 等内容宜采用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教学法和辩论教学法等为补充;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 系等内容宜采用辩论教学法为主、讲授教学法和访问教学法等为补充。更何况,法理学一般 开设在大学的一年一期,面对的是新生(也可称高四的学生),他们的基础、兴趣爱好等个 性特征相差悬殊,这也决定教师必须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才能满足他们各自的需求。 总之,法理学教学只有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它们才能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共同作用 于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相反,教师如果不顾法理学内容和教学对象丰富的个性特征, 千篇一律地采用一种教学方法(不管这种方法有多先进),从第一堂课到最后一堂课,重复 相同的逻辑、条理,相同的声音、语气、语调,相同的姿势,相同的板书(仅仅内容不同),毫无变化,毫无新意,一切如旧。刚开始,学生可能尚有点新鲜,认真听讲和做笔记,可 久而久之,学生必然厌倦、分心。
  因此,法理学教学必须克服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采取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至于每一 堂法理课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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