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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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岗位的水平不高于教师整体水平的70%。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案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公示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具体程序为: 1.由学校党政领导及部分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绩效工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目标考核奖的分配方案。 2.将分配方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3.公示分配方案,进一步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并接受教职工监督。 4.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分配方案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5.由学校组织实施。 三、相关问题界定 (一)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对应各岗位人员岗位津贴最低标准的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照本人岗位津贴标准的7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三)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休产假、哺乳假和探亲假的人员,产假、哺乳假和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四)对于休病假的人员,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1.因病病休人员:病休2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病休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不满10年的,从第三个月开始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按90%核定,工作满10年以上的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病休超过6个月,工作不满10年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按70%核定,工作满10年以上的按80%核定。 2.因工病休人员: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目标管理奖按所在学校合格等次人员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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