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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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项人员全额发放农村教师津贴。 (五)经批准休事假的人员,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酌情扣减,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连续事假满一个月及以上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事假满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六)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的岗位津贴按照如下原则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1.受警告处分的,岗位津贴按照原标准发放;如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按照本人岗位津贴标准的70%发放。 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单位做出处分的下月起按照60%发放;受降级、撤职处分的,从单位做出处分的下月起岗位津贴按照新确定的职务发放。 (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1.接受停职检查、“双规”调查。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被逮捕、刑事拘留、被羁押。 4.被治安拘留、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 5.被劳动教养。 6.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 属于上述1至3项情形,经审查不构成犯罪且未给予处分的,在此期间停发的绩效工资应予补发;不构成犯罪但给予处分的,在此期间停发的岗位津贴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补发;构成犯罪的人员不予补发。 (八)2009年1月起由非义务教育学校或外区县调至义务教育学校的人员,绩效工资从调入义务教育学校的次月起执行;2009年1月起由义务教育学校调至非义务教育学校或外区县的人员,绩效工资发至调出当月。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绩效工资发至退休当月。 (九)除校长、书记外的其他离岗人员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目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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