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
|
|
标管理奖按所在学校合格等次人员标准发放。 (十)经教育局批准的借调人员,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目标管理奖按所在学校合格等次人员标准发放。 四、关于完全中学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问题 完全中学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标准可参照本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标准核定,所需经费由学校解决。对经费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县级财政适当补贴。 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法,认真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根据《建阳市教育系统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学校内部活力,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正确导向,有效激励的原则;可操作性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学校特点的分配制度和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拟定西门小学教师绩效工资考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实施方案如下: 学期分配:2838元/人 以月人均473元计算:473元×6个月=2838元。 一、基本绩效类(50%):(人均约1419元)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履行教师职责,完成学校分配的教育教学工作量、服从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的教师发放基本绩效奖。教师个人基本绩效=(校基本绩效总数÷校教师职称系数和)×聘任职称系数(小一:1;小高1.113;中高1.272)。 1、教师教育教学周课时工作量: 完成学校安排的课时及临时性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扣减基本绩效工资或不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⑴违反师德师风情节严重的,给学校声誉造成极坏影响的(含工作疏忽失职的,或拒不接受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的,或违反规定擅自向学生收费的)停发基本绩效工资。 ⑵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的,调查落实的一次扣减基本绩效工资200元;二次扣减基本绩效工资500元;三次停发基本绩效工资,三次以上不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⑶擅自离岗1—2天的每天扣100元,3—5天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2011年度销售绩效考核办法(草案) 下一个论文: 餐饮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