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校《国际法》教学的基本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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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院校《国际法》教学应着重从国家主权的产生、国家主权内容及其发展、国家主权与人权、国家主权与其他具体权利(如国家管辖权、经济主权、外交主权等)的关系等方面强化国家主权理念。确立国家主权理念,对于军校初级指挥学员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军队与国家共生相依,军人为捍卫国家利益而存在。正是在为国家不懈奋斗的实践中,军人实现着自身的价值,展示着壮美的人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说,报效国家成为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主题。胡锦涛主席指出:“报效国家,就是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二、国际法治理念 理想状态的国际关系或国际社会是人类共同的追求目标,“国际法治”是对这一美好状态的简洁表达。国际法治的主体是地位平等的主权国家;国际法治的表现形式是国家遵守彼此间的约定;国际法治的目标是建设一个更有秩序、更有效率和更加公平的国际社会。当然,国际法治的建立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人们期盼国际社会能够像国内社会那样处于法治状态,而当今人类面对的许多重大问题(如环境、能源、反恐等问题)更需要在国际社会层面寻求解决。因此,国际社会客观上需要全球范围内的良法治理,国际法治理念也因此具有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院校《国际法》课程在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等内容教学中,应突出国际法治理念,摒除诸如“国际法不是法”、“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等错误观点,引导学员认识现实国际社会存在着法律秩序(虽然与国内法律秩序有所不同),对一国有效力的国际法本身就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而我军维护世界和平的使命任务,即内涵着维护国家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对我国有效之国际法)的尊严,以实现国家利益,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三、国际人权理念 人权作为人类追求的崇高理想和目标,已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重大问题。1945年联合国成立,保障人权即作为其宗旨之一被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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