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校《国际法》教学的基本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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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七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些原则从相关国际法律文件中概括提炼而来;而国际法基本理念,则是对国际法现象进行分析与解释的基本观念,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确信,它是国际法教学之根本所在。这些理念需要从国际法的各部分教学之中引申出来,并经常用于分析解释国际社会现象。这些基本理念可以概括为国家主权理念、国际法治理念、国际人权理念、国际可持续发展理念、国际合作理念以及战争法治理念。 一、国家主权理念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其主要表现为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相互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立的一条基本原则。 从国际法教学的视角看,国家主权理念是解释各种国际法现象的基本出发点,是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院校《国际法》教学应着重从国家主权的产生、国家主权内容及其发展、国家主权与人权、国家主权与其他具体权利(如国家管辖权、经济主权、外交主权等)的关系等方面强化国家主权理念。确立国家主权理念,对于军校初级指挥学员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军队与国家共生相依,军人为捍卫国家利益而存在。正是在为国家不懈奋斗的实践中,军人实现着自身的价值,展示着壮美的人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说,报效国家成为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主题。胡锦涛主席指出:“报效国家,就是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二、国际法治理念 理想状态的国际关系或国际社会是人类共同的追求目标,“国际法治”是对这一美好状态的简洁表达。国际法治的主体是地位平等的主权国家;国际法治的表现形式是国家遵守彼此间的约定;国际法治的目标是建设一个更有秩序、更有效率和更加公平的国际社会。当然,国际法治的建立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法和国际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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