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校《国际法》教学的基本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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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联合国宪章》。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系统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所有的人均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在尊严及权利方面人人地位平等。” 事实上,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一国主权范围事项。《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国必须遵循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等原则。在促进人权方面,各国只有在平等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建设性对话、交流与合作,才能实现共同进步和发展。近年来,中国政府以积极的姿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各种活动,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了举世瞩目的不懈努力。 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可以说国际人权理念体现在当今社会所有的国际法文件之中,它是理解国际法历史发展的一条主线。当今世界,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主题,成为国家间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的重要途径。院校《国际法》教学必须正视这一国际大势,引导学员深入理解国际人权理念的法律意蕴与政治内涵,并善于应用其分析各种现实国际问题。 四、国际可持续发展理念 1980年3月,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了“可持续发展”概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公布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标志着一种新发展观的诞生。“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持续发展是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损害人类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提出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存在和持续发展。 1993年,中国政府为落实联合国大会决议,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中国在未来和下世纪发展的自身需要和必然选择”。1996年3月,我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作为我国的战略目标。 可持续发展原则虽然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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