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基础教育公平的三大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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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温润之色,各因其材之高下与其所失而告之,故不同也。”由此形成的“因材施教”这一根本教育原则,要求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根据各行各业对人的素质的不同要求,学生的不同类型、不同认知水平与能力及自身素养,在不同场合下,选择适合于每一个学生特点的教育教学内容、策略与方式。 在国外,被称之为教育上的“哥白尼”的法国教育家卢梭,也于十八世纪在强调学校教育“要尊重儿童的自然与自由,要非常重视儿童身心发展的自然行程”时,指出“教育的一切措施,都应根据儿童的需要、能力、兴趣。”其后,英国的尼尔于20世纪初又进一步指出“应使学校适合儿童——而不是使儿童适合学校”。 显然,要实现教育的真正公平,还必须在承继先哲们创立的“因材施教”原则的基础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予以创新。 (一)正确认识与“因材施教”相关概念间的关系。 一是个人发展的可能性与社会发展对人的素质整体诉求的关系。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促进人的自主发展。由于,个人是社会存在物,人的发展在其方向、水平、结构、需要与可能等方面均要受社会发展的制约(尽管人的发展亦能推动社会发展),而且教育是为未来社会培养人才。因此,作为学校教育必须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整体诉求,正确处理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指导学生合理选择自己的发展方向,使个人发展能主动适应并能动地促进社会的发展,而不是脱节或背离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是打好基础与发挥特长的关系。如同一个人的手指不一般长一样,组成人的综合素质的各部分的发展不一样是正常的。人的个性特长,既是建立在扎实宽厚基础之上的,又是在扎基础的过程中逐渐显现的。人的个性特长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基础的广度与厚度。因此,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与中、小学教育,均应本着为人的特长的充分发挥与终身发展奠定扎实宽厚的基础,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切不可一发现有异于他苗的“一类苗”,就置二、三类苗于不顾,而只全神贯注于此“一类苗”,给予特殊的“培育&rdq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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