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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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
在马克思唯物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形成过程中,《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一标志性著作。在这篇论著中,马克思集中对自己原先信奉的代表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最高成就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进行了彻底的清算和批判,在解决了“国家和法的关系”这个曾使马克思“苦恼的疑问”的过程中阐发了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观,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突破和超越中,从根本上划清了唯物主义法哲学观与唯心主义法哲学观的根本界限,实现了法律观和法律研究方法的根本变革。 一、法的本体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国家、法律同市民社会的关系是马克思关注的首要问题。在法的本源即本体论问题上,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在市民社会、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经典命题。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批判,得出了与黑格尔截然不同的、全新的、富有创见性的观点:即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 第一,“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1]252这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在市民社会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上所持的唯心主义观点的否定性批判。 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终极和最高体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2]第263节因此,国家是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决定力量,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存在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的。市民社会“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黑格尔认为,既然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角逐的战场,是财富得以生产与交换的基地,那么,国家是法律的渊源也就成为法哲学命题的第一要义。 马克思尖锐地指出,黑格尔所提出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分离,实质上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内部异化的表现形式,是“政治国家的矛盾,因而也是市民社会自身的矛盾”;[1]358进而指出,黑格尔唯心地曲解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把政治国家看作脱离市民社会的抽象本质,然后按照这种从理念推论出客观实际的逻辑演绎法,颠倒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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