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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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第268节:“政治情绪从国家机体各个不同的方面取得自己特定的内容,这一机体就是理念向它的各种差别的客观现实性发展的结果”[12]第268节。马克思敏锐地发现其中第二句中的“理念”是一个硬插入的主体,指出这句话“本来的意思是:国家是政治制度向各种差别及各种差别的现实性的发展的有机过程……可是在这里理念反而变成了主体”[20]256。然后指出,黑格尔死死抓住政治情绪和政治制度的特殊规定。但是,这并不是从现实差别中引出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而是为了用这种差别说明理念,也就是把特殊当作一般。“这里所注意的只是在每一个领域里(不管是国家领域还是自然界领域)识别出理念,而现实的主体,例如这里所谈的‘政治制度’则变成理念的简单名词,这样就只能得到显示认识的假象,因为这些主体(由于没有从它们特殊的本质来了解它们)依然是不可理解的规定”[1]256。根据马克思的提示可以看出,黑格尔的思维方式是“一般—特殊—一般”,而不是“特殊—一般—特殊”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他没有回答一般,即说明理念是从哪里来的,也不打算用一般去指导人们进一步认识具体事物,找出具体事物的特殊性,只是用特殊来证明一般。 可见,神秘主义是黑格尔唯心主义的一个重要特质。他认为理念是第一性的东西,概念、理念是主语,国家成了谓语,这是一种经过掩饰的保守主义的唯心论。 马克思明确指出了黑格尔表达方式的错误,他认为第一性的东西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发展的规律,而不是黑格尔所鼓吹的形而上学的绝对理性。马克思采取批判的态度,要求改变现实,而黑格尔仅仅是解释现实。[5]229 四、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观对我国法治的启示 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它包含着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正当程序等内容。[6]69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治国家”,简单地说,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7]276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前提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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