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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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认为,“把君主的主权与人民的主权对立起来是一个混乱的思想”,“如果没有自己的君主,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他们不再是一个国家……就是说,没有主权,没有政府,没有法庭,没有官府,没有等级,什么都没有。”黑格尔把人民主权归属于君主主权,换而言之,就是人民拥有了自己的君主就等于拥有了主权。这显然是一种关于主权的二元论表述,而且仅仅是一种表述,一种诡异;而实际上,他是主张君主主权论而反对人民主权论的。 马克思从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出发,批判了黑格尔主张君主主权,反对人民主权的观点。他认为人民主权和君主主权是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概念,“主权这个概念本身就不可能有双重的存在,更不可能有和自身对立的存在”,君主主权是只能在君主身上实现的主权,人民主权也是只能在人民身上实现的主权。如果说国王可以主宰一切,那仅仅是因为他代表人民的统一性,而他本人就只是人民主权的代表和象征。因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此,马克思强调:“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1]279-280因此,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不是存在于两个方面的同一个主权,而是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概念。 第三,针对黑格尔的君主制,马克思提出了民主制,并将其作为人民主权的政治形式。 黑格尔依据卢梭“主权不可分割”的思想,认为“国家的各种权力固然必须加以区分,但是每一种权力本身必须各自构成一个整体,并包含其他环节于自身之中”。“如果各种权力,例如通称的立法权与行政权,各自独立,马上就会使国家毁灭”。[12]第273节补充和附释他从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出发,为王权制造理论依据,他关于政体的最高理想就是君主立宪制,因此,他所倡导的法哲学的任务是通过国家和法的概念的分析,从逻辑上论证君主立宪制的应然性和必然性。在黑格尔看来,好的国家制度形式不在于君主制、民主制还是贵族制,而在于把它的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即实现君主权(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三者的统一。黑格尔还进一步指出,君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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