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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           
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
关系,坚持认为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他不是从对象中发展自己的思想,而是按照做完了自己的思维的样式来制造自己的对象。黑格尔要做的事情,不是发展政治制度的现成的理念,而是使政治制度和抽象理念发生关系,使政治制度成为理念发展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这是露骨的神秘主义”[1]209。因而,马克思得出了与黑格尔完全相反的结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马克思运用思维与存在关系原理分析国家和法,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理顺,确立了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唯物主义法哲学思维路线。
  第二,马克思通过对“长子继承制”的剖析,揭示了财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在对私有财产和法的关系问题认识上,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被决定因素变成决定性因素”的错误。
  黑格尔认为,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国家政权无可置疑地统治着私有财产,使它服从自己,服从整体的普遍利益,长子继承制就是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的最有力体现。马克思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得出了与黑格尔截然相反的结论:“实际上长子继承制是土地占有制本身的结果,是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是最独立和最发达的私有财产”[3]369。就是说,不是国家政权支配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的权利支配政治国家。政治国家是长子继承制的结果和后果,“长子继承制”下的政治特权,正是私有财产对国家政权的支配的证明。黑格尔颠倒了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黑格尔还认为,长子继承制是独立意志的保证,私有财产是自由的最初定在,是人的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则认为,“财产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相反,我的意志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体现在财产中’,在这里我的意志已经不在支配客体,而是意志本身在受客体的支配。”[6]371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和被黑格尔描绘成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的长子继承制,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规定才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一个“已经得到实现”的事实,而不是真正的权利。不是政治国家和长子继承制决定着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决定着政治国家和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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