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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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关于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的观点,实际上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思想的进一步展开。这 个思想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形成中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的价值属性:人民主权和民主制 “法律为什么”和“法何以为善”,这是法的价值论要集中回答的问题。马克思从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这一重大哲学问题出发,揭示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提出了人民主权和民主制的思想,批判了黑格尔在法的价值论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阐明了唯物主义法的价值论。 第一,在国家与个人关系问题上,马克思驳斥了黑格尔关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原则,重建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统一性。 黑格尔认为,人天生是国家的公民,只能依赖而不能脱离国家。在作为“地上的精神”的国家面前,人民“只是一种无定形的东西……它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2]第258节补充和第303节附释。只有在政治国家中,个人才能获得有意义的真实的存在。在他看来,国家高于一切,个人应当服从国家。 马克思认为,在黑格尔那里,“不是从现实的人引申出国家,反倒是从国家引申出现实的人”,“黑格尔想使人的本质作为某种现象中的单一性来单独活动,而不是使人在其现实的人的存在中活动”[1]292。马克思第一次提出要从现实的人的活动中把握人的本质,[4]239深刻地指出,黑格尔关于国家与个人关系论题的错误之处,就在于他单独地、抽象地考察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把人与国家视为对立物。马克思十分反对黑格尔对人民权利的轻蔑态度,认为既然“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和个人有联系的”,那么,“国家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发生作用”[1]270,个人才是真正现实的主体,是国家的基础。我们不难发现,与黑格尔推崇国家、贬低个人的观点恰恰相反,马克思重视公民的个人权利,突出个人对国家的能动的独立作用。 第二,针对黑格尔的“君主主权”,马克思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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