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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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而在“真正的国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应该是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一。这种内容与形式辩证统一的国家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民主制国家。 当我们将现代民主制国家与马克思当年对法哲学思考内在联系起来,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价值便会理性而客观地“呈现”出来。 回顾上个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演进过程,不难发现,怎样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辩证关系,乃是贯穿中国法律发展历史的主线。我们应当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经济土壤、文化传统与政治背景下去正确 理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相互关系。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在经济运行方式上还没有真正建成以市场交换和契约自由来配置社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会资源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以交换自由为基础的平等和权利意识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这为黑格尔的国家主义提供了一定的土壤,正是这种过于强大的国家主义的存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发展的主要障碍。与此相关联,法治意识和个人权利观念也显得过于淡薄,现代法权关系在中国现阶段还需要不断的支持和培植。当代中国在经济上选择了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的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既存格局必将得到改变,传统的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国家主义,也将伴随着公民权利体系的建立健全而逐渐衰退。 诚然,国家主义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严重障碍,但国家权力又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这两个方面并不矛盾,因而不能有所偏废。建立法治国家是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警惕黑格尔的那种抬高国家、贬低个人的国家至上主义,同时也要防止过分排斥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因此,合理地分配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建立科学、严谨的权利对权力及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将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也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当代意义和时代价值所在上一页 [1] [2] [3] [4] [5]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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