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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           
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
主权与其他环节互为前提,包含着立法权和行政权,是把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个人的统一体”的主体性的权力;这样的王权是“整体”,就是“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体现了君主权(王权)、行政权、立法权三者的统一。“王权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权力,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12]第273节。因此,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12]第279节附释
  马克思则把民主制作为实行人民主权的政治形式与君主制对立起来,他反对黑格尔对君权的崇拜,认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11]280,而其他政治形式不过是国家制度的一种。“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11]280-281。这就是说,一切国家制度都是由人民创造的,而非民主的国家制度都没有体现人民的利益。马克思把民主制看作一种理想的政治形式,认为民主制是实现人民主权,实行法治的一种完善的国家形式。而黑格尔推崇的君主立宪制是不可能满足人民主权的、一切国家形式只要“它们有几分不同于民主制,就有几分不是真理”[13]281。
  三、法哲学方法论:特殊—一般—特殊
  马克思的法哲学方法论与他的法哲学本体论、法哲学价值论一样,都是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每一步进展都标志着法哲学方法论取得的新突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著中批判了黑格尔在研究法哲学方法问题上的客观唯心主义方法,提出了“特殊——一般——特殊”的唯物主义认识论路线。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出于为政治国家辩护的需要,便违背语言规律,运用他特有的并令他自我迷醉的逻辑神秘主义的表达方式,极力证明理念这一虚假主体的存在。马克思为了剥离出黑格尔法哲学的正确部分,花了很大的精力把黑格尔的文体还原为正常人的语言,然后再对实质问题进行考察。例如,黑格尔的《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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