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罗蒂的另类科学哲学思想论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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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着对质和限制;而在解释学的理解模式中,则不是对质性质的而是谈话性质的、无限制的。社会团体形成了一定的规则、目标和信念等,只有了解了我们这个共同体的准则和信念之后,才能根据这些信念来做出判断。正因为此,罗蒂认为,我们应该像看待科学史那样看待哲学史,即对于先辈思考的问题,我们不要认为我们比他们知道得更多、更科学或者更客观。比如,我们不应想当然地认为笛卡尔的“心”在另外一种叙述中只不过是中枢神经系统而已,在我们今天看来似乎他们犯了极其愚昧荒唐的错误并觉得他们思考的问题是极为不可思议的时候,我们不应认为那是他们“无知”,相反我们应该认识到那是因为他们跟我们的信念不同,他们“持有不同的哲学观”。 罗蒂指出,当前在对价值无涉的客观的社会科学方法产生质疑时,狄尔泰的哲学解释学得到了复活,狄尔泰认为解释学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能做出明确区分。认为自然科学方法只是进行说明。而社会科学中的解释学方法则可以增进我们的理解,即解释学在社会科学中的应用比在自然科学中能获得更为深刻的理解。对于狄尔泰及其辩护者们的这种观点,罗蒂是坚决反对的。罗蒂认为在那些坚持“客观的”、“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的人和那些认为社会科学应该更具解释学意义的人之间的争论是被错误地描绘成一场关于方法的争论。罗蒂认为,“关于方法的争论是预先假定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对如何达到该目标在方式上意见不一致。”他指出,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和解释学的社会科学这二者之间的争论实际上是一个关于两个不同的有竞争力的目标之间的争论:前者的目标是对事物进行说明,后者的目标则是理解人类行为的意义等。罗蒂认为,“说明”和“理解”之间并不截然对立,“说明”仅仅是一个人想要进行预测和控制时寻求的一种理解。 与此相反,与狄尔泰及其辩护者持不同意见的伽达默尔的解释学观点得到了罗蒂的推崇。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一书中认为“解释学不是一种获得真理的方法”。尽管罗蒂说,似乎可以“合乎情理地把伽达默尔这本书称作反对方法观念本身的一个宣言”,但是,对于坚决反对真理&ldqu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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