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视角下我国外资企业法的立法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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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的。但亦有学者指出,从长远发展来看,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加入WTO后对外资的各种优惠和限制条件的取消,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是必然选择,最终要做到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公平待遇、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投资市场,实现投资的自由化。作为一个大国,我们归根结底还是要依靠自己的资本积累取得发展。对于一个大国而言,国内市场被外资普遍垄断是危险的,目前不少外资企业母公司陷入困境,正好给我们创造了回购在华外资企业的好机会,进而打破国内市场外资垄断,建立和巩固国家和民族资本对国内市场控制力,我们需要转变思维方式。 不可否认,对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确实为我国吸引外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内外资实行平等待遇,可能会给吸引外资等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的2007年1月-2月的外商投资企业来看,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716家,同比增长11.29%。2007年3月份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581家,同比下降5.09%。2007年4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052家,同比下降18.18%,是同年各月下降幅度最大的月份。根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4月-11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同比下降10.51%。但是,就其本质来说,市场经济奉行主体平等、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对市场主体实行差等对待,只会使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扭曲,极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与完善。另外,麦肯锡2002年对在印度使用外包劳动公司30个高管的调查结果是,财政优惠条件排在最后,而对环境的重视排在第一。国际资本流动的历史也表明,投资者往往更愿意把资金投放在一个虽然没有明显优惠待遇,但是有很高的政策、法律的透明度并获得公平待遇的地区,而不是投向一个看起来待遇优惠,却充满着“内部规定”和歧视待遇的地区。因此,在外资企业立法中,特别是主体地位、组织结构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平等待遇将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同时也需注意一个问题:实施国民待遇,取消优惠,都无可厚非,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矫枉过正,有些方面甚至出现了非国民待遇,对外资企业的政策落差较大;另一方面,原有的内外资界限和原有的内资政策的惯性,许多内资政策并没有同步适用到外资企业,外资企业还没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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