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所谓的“科学法院”(science court),它过于严格的将科学的事实认定与后续的政策选择相分离,对于处于科学知识前沿且具有高度政策考虑的风险规制而言,这样的程序论坛也是不适宜的。风险规制中最为普遍接受的还是“技术委员会模型”,技术委员会是由来自制造厂、消费者、工程技术专家、政府部门、实验室和研究机构等不同部门的成员组成的,他们根据科学规范,分析科学报告,就对科学数据的分析和推理展开争论,通过商谈讨论,针对每个具体的领域和产品,来做出决断。这样的程序装置不仅可以整合进去公众参与的部分要素,而且还可以反映出不同科学见解间的纵横捭阖,从而在科学和民主的紧张之间达成相对最优的选择。在我国的药品审评、环境影响评价、核电站许可等诸多风险规制领域,技术委员会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未来,技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均衡,委员会讨论的记录应该能为利害关系人得到,或者通过网络等载体公开。[24]
【注释】
* 诚谢沈岿教授开设之《行政法学》对风险社会相关知识的传授与思维的启迪及同学们在讨论课上观点的启发。此外,本文吸收了宋华琳先生在《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学原理的转型》一文中建构的风险规制的大体框架,对他的研究成果表示致谢。
[1] (捷克)米兰·昆德拉著,王振孙、郑克鲁译:《不朽》,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2] 摘自凯斯·r·孙斯坦著、师帅译:《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部分。
[3] ulrich beck,risk society,london,sage,1992,p.183.
[4] 2005年11月13日下午1时45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大爆炸,酿成了一起生产安全事故,21人轻伤,5人死亡,2人重伤,1人失踪,数万居民疏散。20日7时,吉林、黑龙江省界第一个监测断面检出苯超标,表明污染带前锋已经到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21日发布公告,因市政府决定对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并临时停止供水,停水时间自22日中午12时起,时间为4天。吉林石化公司却强调,爆炸产生的是二氧化碳和水,绝对不会污染到水源,而且公司也有自己的污水处理厂,不会排放不合格的污水。于是,黑龙江省与吉林省在松花江水污染问题上发生了争执,黑龙江指责位于上游的双苯厂爆炸引起污染,吉林省回应说11月13日双苯厂爆炸后的确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但经过及时处理,污染度低于国家标准。23日,国家环保总局对两省的争执作出裁决,认定受双苯厂爆炸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接着,吉林省副省长矫正中代表吉林省对“吉化11?13事件”给哈尔滨市民带来的饮水安全问题表示慰问和深深的歉意。同时,不少市民纷纷将孩子和老人送到外地“避难”,从哈尔滨开出的火车和飞机票出现一票难求的紧张局面。24日,由于黑龙江是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150万居民的主要饮用水源,该市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同日早晨,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会见俄罗斯驻中国大使,向后者通报这次污染事故的全部详情。12月2日,解振华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而引咎辞职。同日,一些俄罗斯居民到中国驻哈巴罗夫斯克市领事馆门外抗议,要求中国更加详细地公布有关江水污染的信息。
[5] 刘小枫著:《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8页。
[6] 同上,第48页。
[7]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8](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190页。
[9] (德)贝克、威尔姆斯著:《自由与资本主义—与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对话》,路国林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10] ulrich beck,risk society,london,sage,1992,p.40.
[11] 风险同样来自我们现在科学认识的不确定性,以食品为例,反映在我们对食品化学成分及其对于人体健康的长远影响的知识尚不完备上。食品分为天然食品与加工食品,尽管加工的食品的主要化学成分我们知道了,但是这些成分对人体的长期作用我们并非都清楚。食品中的微量物质,相当多的是只知道其元素组成而不知道其存在的化学形式,这些物质对人体健康的长远影响就更加不清楚了。弄清楚这种长期影响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些成分复杂的物质进入更加复杂的人体之后,相当难研究,我们很难象做物理实验那样对不同个体的人进行受控实验。
[12](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2页。
[13] 在英国,风险规制指的是公法中一块相当广袤的领域,这包括环境法、食品安全法及健康和安全规制。风险规制可以被理解为包括为包括三部分:标准制定;通过规制策略适用这些标准;以及规制制度的实施。标准是规则,因此它是“在特定类型情况下,对行为或活动加以规定或引导的一般性规范”。健康和安全部将其界定为:“要去除或削减特定危害所致风险时,所必须适用的一般性控制措施”。
[14](英)elizabeth fisher著:《风险规制中的标准制定和对责任公共行政的探求》,原载《牛津法学研究杂志》,2000(3)。
15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国内和国际的环境政策法律来讲是一个新名词,但在几百年前的公众健康实践中已经存在。1854年在伦敦发生“约翰·斯诺斯(john snows)和霍乱”事件是一个典型的风险预防原则的案例,包罗了该项原则的最关键的几项要素。1854年8月31日到9月9日期间,在圣·詹姆斯(st james)教区包括金色广场约有500人死于霍乱。约翰·斯诺斯是一名医生,经过其调查研究后认为霍乱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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