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收费乱。即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不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个别法官甚至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直接侵犯当事人权益。主要表现有:一是部分执行法院以办案经费紧张为由,要求申请执行人给予赞助,名为自愿,实为强迫;二是个别执行法院明确提出要按比例从执行标的中提成,将执行工作搞成“有偿服务”。
(5)消极执行。即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案件的有关人员故意地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执行人员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使得被执行人转移、毁损、隐藏、变卖财产或者逃匿,造成生效民事裁判所确定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甚至永远无法实现,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想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
1 有限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同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首先,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尽管对象、范围和方式不同,但是互相促进、互相补充,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不能被其他监督所替代,同样也不能替代其他监督的作用。只有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才能有效地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次,由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因而对超出法定范围的违法现象,检察机关无权进行监督。同时由于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的特点,法律关于监督程序和手段的规定是否完备,也会影响法律监督的效力,制约法律监督的作用。
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是有限的,不宜对所有的民事执行活动都进行监督,这是由民事权利的特点所决定的。从执行的案件性质看,由于该类案件都是民事案件,执行的标的具有私权性质,当事人对私权享有处分权。因此,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意志仍贯彻在其中,在执行过程中虽有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当事人对此不予主张的,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就不宜主动追究,否则有可能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不当干预。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其次,法律虽赋予了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地位,但检察机关最主要的职能是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在民事案件中主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在民事执行中检察机关开展全方位的监督,则必然加大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可能会影响检察机关核心职能的行使。至少短时间内尚不具备对所有民事执行案件开展检察监督的条件,现阶段可以有重点地开展执行检察监督,侧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诉、控告的案件。
2 依当事人申诉原则
民事执行不同于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涉及私权的处分,依照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和案外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当事人和案外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应当介入。为了避免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以及妨碍民事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检察机关不应主动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当视为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应遵循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原则。
3 事后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是执行程序结束或某一法律文书(如中止执行、变更被执行人裁定等)作出之后,而不应是程序进行之中。程序结束是指某一阶段程序,如受理、准备程序之后,而不是全部执行完毕。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1 民事执行监督的审查范围
在局部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试点中,对监督的范围一般都不是很明确,处于一种发现一件监督一件,抓到篮子里都是菜的阶段。根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现阶段应重点对以下几类情况进行重点审查监督:
(1)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出的生效的裁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执行机关可裁定的事项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另一方面是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实体权利问题,如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有关实施执行措施的裁定。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能会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有关权益;有些裁定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对当事人的权利没有造成侵害的或者影响不大,对于前面一种情况,从检察监督的主要目的来看,检察机关应该给予积极监督。
(2)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我国民事案件的判决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较少,大多数都是申请执行,通过强制执行使判决内容得以实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享有执行权,占主动地位,而当事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实践中所出现的执行乱的现象主要集中在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措施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这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执行监督的重点所在。
(3)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
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众多问题,有些是由于执行人员本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所造成的,而有些则是个别执行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人为的变相执行或不执行。执行人员徇私枉法使得被执行人利用机会转移、毁损、隐蔽、变卖、逃匿财产,造成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对于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的执行行为应该作为监督的重点。
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监督方式:
(1)纠正意见。对象为确有错误的裁定。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在执行中所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所作的裁定确有错误,指令执行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进行监督。
(2)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对象可以有以下几类情形:
在执行程序中所作出的通知(包括协助执行通知)、决定有瑕疵的;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