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准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建议法院暂缓执行;对执行人员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建议法院更换执行人员;对于执行管理中需要改进的问题,建议法院完善。
(3)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执行人员有严重违法的,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4)刑事调查。发现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截留侵占执行款物或执行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行为,可以进行初查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设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时应该以现有的民事检察工作机制为基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主要包括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以及保障机制。
1 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
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包括了申诉案件的管辖、审查及审查终结等机制。
(1)申诉案件的受理
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执行目的是为了使生效的民事判决内容得以实现,从工作性质上属于民事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的职能是由检察机关的民检部门来行使,因此,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机构设置来看,没必要设立新的机构,可以由民检部门行使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权。
案件的来源。从案件的来源看主要包括是检察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发现提出的。执行活动的标的具有私权性质,当事人具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为了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由的不当干扰,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原则上检察机关不宜主动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错误,以及法院的执行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另外,对于民事执行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检察机关发现后应当查处。
(2)案件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实行同级监督为原则。民事执行活动周期短,强调的是效率,如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来进行监督,则无法及时对错误民事执行活动进行及时纠正,会影响监督的效果。因此,对于民事执行活动通过同级检察院的监督从时间上更为及时。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已开展多年,已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民事检察队伍,办案质量已得到保证。因此,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级别管辖上应采取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如上级检察院认为必要,可主动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下级检察院认为需要的,也可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监督。
在地域管辖上,采取执行法院所在地检察院管辖原则。民事执行活动主要就在执行法院所在地进行,因此,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检察院进行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另外,执行法院和当地的同级检察院因为地域关系,开展工作时能更好地进行沟通和协调,监督效果更为明显。
(3)案件的审查
民检部门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诉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首先是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包括申诉主体的适格、申诉的材料等。其次是从实体上审查执行行为是否错误有且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范围之内的。
适格的申诉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执行申诉案件是由民事主体提起的。提起申诉的民事主体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和实质上的要件:
从形式要件来看,可以提起申诉的主体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执行当事人包括了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和被执行人,原则上是依照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来确定,即为生效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即由,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继受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债权债务,此时,继受了债权债务的人就成为执行当事人,这种当事人称为继受人。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作为申诉的主体。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主张其合法权益受执行行为侵害的案外人。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的权利都有可能受到侵害。通常情况下,第三人与执行程序没有直接关联,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第三人可能与孰行行为发生关系,成为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等。
从实质要件来看,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主张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执行行为侵害且与执行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除了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外,提起申诉的主体还需具备实质上的要件。其一,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行为侵害的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权益,则元权提起。其二,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与执行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其合法权益受到执行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直接影响的人。
申诉的材料。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以及证明其中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4)审查终结后的处理
办案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审查,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按规定的手续办理。审查终结后,区分情况及时作出决定。民事执行行为没有错误的或虽有瑕疵但并不影响申诉人实体上的权益的,应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法院的执行确有错误的,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通知书等。
比照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案件办案期间,执行监 督案件宜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需要刑事调查的,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2 监督保障机制
(1)必要的调查权
为了取得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果,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相应的调查权。
调查执行文书的权力。执行人员在从事执行活动时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执行文书是执行人员活动轨迹的书面记载。执行文书包括法院在执行中做出的裁定、决定、通知等。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审查首先应是对执行文书进行审查。对于已经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人员已将案卷归还档案室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调阅案卷。对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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