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空间效力的法律性质——兼论效力冲突之协调 |
|
|
在笔者看来,重叠适用外国刑法是一种较为妥当的方式,它可以既照顾到本国的利益,又兼顾到外国刑法的效力。其实我国刑法第8条保护原则要求采取双重犯罪原则即是这一主张的体现。但是它只考虑了依外国刑法是否同时也构成犯罪这一点,而没有进一步考虑最后可能的处刑结果孰轻孰重,这样对国外犯的处罚比其在犯罪地受到的处罚可能还要重,对犯罪者来说是不利的。有鉴于此,笔者主张,原则上还应指向本国刑法的适用,但可以考虑以外国轻法所规定的刑罚上限来自我约束。具体而言,应适当采用轻法原则,比较中外刑法中相对应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如果相关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刑罚比本国轻,则我们在量刑时不能超过该外国刑罚的上限。对于我国无期徒刑与外国有期徒刑的比较,考虑到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假释考验期为10年,而它理论上应重于有期徒刑的最上限15年,因此,我们可以在技术上认为它相当于20年刑期。这样对于国外可能判处30年有期徒刑的,自然以我国刑法为轻。对于刑罚种类不同的,如国外规定应判处附加刑或保安处分的,而我国规定为自由刑的,或我国规定有死刑,而国外已废除死刑的,则以外国刑法为轻。这样就既有条件地考虑了外国刑法的效力,又保证了我国刑法的基本适用(至少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定性问题上是如此)。 注释与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日]古田佑纪:《国外犯与共犯》,载《刑法基本讲座》第1卷,东京:法学书院1992年版。 [3][日]香川达夫:《场所的适用范围的法的性格》,东京:学习院大学1999年版。 [4]胡永庆:《论公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直接适用的法”问题的展开》,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 [5]蔡墩铭:《现代刑法思潮与刑事立法》,台北:翰林出版社1977年版。 [6]柯泽东:《国际私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韩德培:《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8年),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上一页 [1] [2] [3] [4]
|
|
上一个论文: 服刑人权利保护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 下一个论文: 盗牌索钱行为刑法评价问题探析
|
|
|
看了《论刑法空间效力的法律性质——兼论效力冲突之协调》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刑法的谦抑性 [法律论文]简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刑事推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法律论文]试析假证假印犯罪的危害及其刑法规制 [免费范文]试析我国刑事和解的刑法学思考 [免费范文]简析刑法分则条文罪过形式及甄别 [法律论文]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刑法价值定位 [法律论文]试论刑罚创制权发动的正当理由 [法律论文]试论网络裸聊行为之刑法分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