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控权视野下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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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法乃是近代宪法政治和法治下的产物,其理念基础在于制约和控制行政权力。而作为行政权力主要对象之一的公共利益,因为我国对其范围的界定模糊,使得政府机关和法院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活动时往往滥用自由裁量权,给我国的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造成极大的损害。文章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入手,结合行政控权与公共利益界定的辩证关系,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行政控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作者简介]易开坤,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在职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0)11-0057-05 一、公共利益不确定性的特征 “公共利益”是一个使用范围极为广泛的词语,法学各部门都有涉及,然而,一旦论及该词的概念,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国外,边沁、哈耶克、博登海默、乃至罗斯科·庞德都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有过精彩的界定;在我国,从2004年宪法修正案颁布以来,学者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时至今日,可以说仍然没有哪种观点能够获得普遍的认可。尽管探究公共利益的概念是非常重要的,却是十分艰难的,原因在于公共利益本身就具备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内容的不确定性。“公益概念的最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是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无论公共利益的内容是如何的,或者是物质方面的或者是精神方面的,它都包含着人的主观价值判断,而人的价值判断又受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如政治、经济、文化、知识结构、意识形态等等,而且这些因素也随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发生变化,原有的公共利益不再是利益,新的公共利益又不断产生,所有的这一切都使得公共利益带有了明显的不确定性,人们也难能形成统一意见。 第二,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即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公益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主体具有消费不排他性的相容性特征,任何人都可以接近,不封闭也不专为某些个人所保留,增加新的受益者并不会减少原有受益者的利益。这也就意味着“公共利益”不会被特定的主体所垄断,而应当可以由所有的社[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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