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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控权视野下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研究           
行政控权视野下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研究
权力本身具有的扩张性、侵害性、损害性特征,通过对行政权力进行理性的规制和约束,来排斥行政自由裁量权,其价值取向是防止行政权力因被滥用而致使行政相对人遭受巨大的损害,从而实现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标。而就公共利益而言,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予以立法界定,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就是行政“控权”的具体表现,目的也是尽最大可能地防止行政机关扩张权力,滥用权力,实现法治目标。因此,为了避免行政权力的侵害,界定公共利益本身也需要对行政权进行必要而理性的控权。
  2.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是行政控权的本质所在
  行政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附属于私法对社会消极的维护,到完善健全对社会进行积极规制,遂成如今的行政法时代。围绕其间不变的理念是对权力的控制,其目的是维护社会最广大的人民利益和保障社会权利的自治以及促成整个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其宗旨是如何有效控制和驾驭行政权力。
  公共利益是指导行政管理者执行法律时的标准,它是一个词语性的符号,目的在于把统一、秩序和客观性引入行政管理之中。公共行政人员必须建立一种集体的、共同的公共利益观念,并试图将重新肯定公共利益在政府服务中的核心地位视为其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3.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为行政控权的核心内容
  多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就是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以行政权力的控制为出发点,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由各类事务的全权代表转变为指导者和协调者,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履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责任,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
  然而,在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中,政府趋利既有其对利益渴求的内在驱动力,也存在外部约束力的缺失。政府既是公私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者,同时还会作为公共利益实现者参与到公私利益竞争过程中,这种角色的混同会使现实的政府无法承担法律赋予的角色职责。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在立法中往往被抽象化,其具体内容会由政府来界定,这种“界定”行为正是公共权力将法律授权的实现的具体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完全可以根据对公共利益的独家阐释、自由裁量而得以实现最大限

度的利益占有、利益寻租。此时公共利益因政府趋利而发生异化,成为政府单方面的利益,并丧失了作为独立意义上公共利益的应有内容。
  因此,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晰,可以使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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