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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控权视野下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研究           
行政控权视野下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研究
会成员享受。
  第三,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公共利益是超越于某一特定地域的,它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凡是和人们生活有关的、能够为多数人共享的领域或范围,公共利益都可能存在。比如,虽然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和征用条款而言的,但是,从实际的立法来看,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并不局限在土地、财产的征收和征用领域。公共利益既是行为人的行为依据(如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也是国家立法的依据(如行政处罚法第1条的规定)。同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也可以公共利益作为执法依据(如合同法第127条的规定)。
  第四,操作的不确定性。从立法可操作性角度考察分析,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我国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没有哪部法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加之,判断、辨别何种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法律条款在具体事件中都无法落实,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对公共利益概括和简要给出基本的定义之后,公共利益的此种特性也会使我们在遇到具体实际问题时仍然难以判断其是否为“公共利益”的范围。
  
  二、公共利益范围界定与行政控权的辩证关系
  
  由于我国的公共利益仅仅是宪法纲领性条款,而我国规定有公共利益这一限制性条款的其他50多部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又没有予以明晰地界定,行政机关往往以公共利益作为“尚方宝剑”来限制甚至剥夺私人的合法权利,公然地以政府公权力谋取那些不属于公共利益的利益。因此,只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把什么是公共利益详尽地规定出来,行政机关就不能随时随地以公共利益为由对法律、法规进行变通地执行,而只能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行驶自由裁量权。同时,公共利益关乎行政权力的行使,其结果会直接影响到私权利的保护,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理性地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应当成为行政法贯彻实施的重要价值目标,这与公共利益的实现、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密不可分的。正是由于要控制权力滥用,所以要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不会被滥用。基于此,在行政控权中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界定,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实现对私权利的保障。
  1.行政控权与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有着一致的价值取向和法治目标
  行政控权主要是基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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