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控权视野下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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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对行政权力进行认定与管控,以合理的公共利益的发展为标准,进一步彰显公共权力的性质,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通过市场交换、满足各自要求提供一个制度环境。 4.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是行政控权的主要目标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国家行政活动的存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公共行政所追求的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行政的本质历来被看作是一种管理,其本意就是对于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具有公共性质。行政权力属于公权力,它不同于个体的权利(私权利),它不是为了权力主体自身的利益,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有时也表现为国家利益)为目的的。在有些时候也会出现行政权力谋取行政主体自身利益的现象,但这一点与行政权力设定的本意和目的不符合,是超出原定目的之外的利益,况且它相对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言,也是非常次要的。”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规范行政权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求政府积极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然而,当前我国执法者的法律素质还不是很高,涉及有关公共利益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有着易被滥用的倾向,不少人只知道机械的适用法律,在遇到类似“公共利益”这种需要自由裁量的情况时,往往不是运用法治理念,而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歪曲其实质,以牺牲真正的公共利益来实现个人目的。因此,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对于行政控权有着极其重要的理念价值。 三、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原则 鉴于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学理论界在立法上对其进行界定的确是十分困难的,笔者认为,在具体界定时,立法机关应当从行政控权的角度来淡化和取消“公共利益”的特殊地位,剥去“公共利益”被公权力神圣化的崇高面纱,收回政府手中以公共利益为名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侵害私权利的尚方宝剑,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公共利益之目的,一律都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科学、客观、理性地进行界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私权利的受侵害。 1.法益平衡原则 根据德国联邦法院在裁判中归结出的“法益的衡量”解决原则冲突及规范冲突的经验,也可为公共利益范围界定所借鉴。在冲突的利益、价值之间权衡,涉及的一种法益较他种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因而决定何种价值需要获得法律的最大保护。比如,公民的生命权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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