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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控权视野下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研究           
行政控权视野下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研究
相对于公民的财产权,生命权具有较高的法益。随着利益与价值日趋多元化,这种衡量在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中越来越凸显。加之,公共利益一般需要通过剥夺或者限制某种私权利作为代价或成本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因此,立法机关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时,就应当遵循法益平衡原则,对最终能够实现的公共利益与可能付出的成本予以权衡,对多数人可能普遍受益的公共利益与少数人可能遭受损减的私人利益予以权衡,对静态的公共利益与动态的公共利益予以权衡,只有如此反复不断地进行权衡,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权益,避免私人权利的受损。
  
  2.范围法定原则
  公共利益范围法定原则是指公共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法条明确规定,严格区分,对号入座,不得随意变通或偷梁换柱。
  首先,要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所列举的有关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进行严格的对照。其次,要对因实施这些项目所采取的行政措施进行严格的核实,不得随意超出法律规定而采取临时行政措施,从而限制或剥夺公众的自由或私有利益。再次,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超出法定范围的项目或措施,行政机关应当坚决予以否定,对造成公众损失的,要一律按照受损财产的市场价值标准承担全部的国家赔偿责任。
  
  3.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控权的应有之意,是指立法机关通过公示、公正、接受质询、广泛征求意见等民主程序和听证程序依法界定公共利益。“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和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客观上根本无法穷尽列举所有的公共利益的事项,因此,对于法律没有列举为公共利益的事项,当然也包括属于法律已经列举但社会争议极大、公众一时难以接受意见较大的公共利益事项,立法机关这时应该将该事项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社会上公开予以公示,尤其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媒体跟踪报道和监督,大众广泛参与并提出意见等民主监督形式和公开听证程序,依法按照程序正当原则来界定公共利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四、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
  
  通说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立法问题,必须由立法机关来解决,而不能由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来界定。“只有立法机关以立法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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