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法源之习惯法 |
|
|
确认了如同罗马法一样的多元的法律渊源体制。这是该法典的编纂者惹尼对该法典的突出贡献,也是19世纪以来自由法学派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学说中,瑞士民法是由瑞士民法典、瑞士联邦关于私法的特别法和命令,以及各州关于私法的命令与地方民事习惯所组成的。由此可见,瑞士并未区分习惯与习惯法,但是可以看出其对民事习惯的重视。 (四)英美法系各国对习惯法作为民法渊源的态度 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作为主要的渊源,其中判例法又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13世纪英国威斯敏斯特法院通过判例形成的统一习惯法。而衡平法是14世纪后为了缓和普通法的保守性和给当事人提供急需的法律救济,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自由心证原则灵活审理有关财产的案件,积累判例形成的特别救济法。但是除此之外并不否认习惯法的渊源地位。换个角度来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也是一种习惯法,是由大法官创造的、有约束力的、一直延续使用的习惯法。遵从习惯一直被视为普通法上判例制度的法社会学基础,尤其是对于那些通行于全国的“大习惯法”或“历史悠久的习惯法”。这种尊重习惯法的传统也为美国和其他英美法国家所效仿。 三、我国目前习惯法立法状况及现实困境 (一)立法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曾于1954年和1962年进行两次民法典起草,但这两次都没有将民事习惯法规定为民法的渊源之一。之后的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也未规定习惯法的渊源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里所讲的“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可以理解为当地民族的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某些民事习惯。 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训于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浅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和特色 下一个论文: 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