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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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金布律》载: 有罚、赎、责,当入金,欲以平贾入钱,及当受购、偿而毋金,及当出金、钱县官而欲以除其罚、赎、责,及为人除者,皆许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予钱,为除(第427—428简)。 《居延旧简》亦载: 二月戊寅,张掖大守福、库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卒人谓县。律曰,“臧它物非钱者,以十月平贾计”。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贪利,贵贾贳予贫困民。吏不禁止,浸益多,又不以时验问……(4.1) 正如上述史料中记载的那样,原则上“平贾”是以钱作为价值尺度的公定价格,其以县为单位每年至少于十月确定并公布一次。而且仅从出土文字资料及传世文献中所记载的其适用的情况来看,其在官署间、官民间的交易(包括由官府进行的商品价值的审定等 )中有效但效果有限。也就是说,“平贾”似乎在百姓之间的商品交易中并未得以强制实施。事实上《孟子•滕文公章句上》载: [陈相曰]“从许子之道、则市贾不二、国中无伪……”[孟子]曰:“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从许子之道,相率而为伪者也……” 东汉王充《论衡》卷17《是应篇》载: 儒者论太平瑞应……男女异路,市无二价……夫儒者之言,有溢美过实言……男女不相干,市价不相欺可也,言其异路,无二价,褒之也……太平之时,无商人则可,如有,必求便利以为业。买物安肯不求贱。卖货安肯不求贵。有求贵贱之心,必有二价之语。 《东汉书》卷83《逸民列传》载: 韩康字伯休……常采药名山,卖于长安市。口不二价,三十余年。时有女子,从康买药。康守价不移。女子怒曰,“公是韩伯休那。乃不二价乎”。康叹曰,“我本欲避名,今小女子皆知有我。何用药为”。乃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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