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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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阐述了向特定刑徒发放衣物的原则,这里是以钱数来标示衣物的价值的。并且其数值均为11的倍数。这显然是遵从了前述《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第134简)中的“钱十一当一布”的规定所致。由此可知,在向刑徒发放衣物等时采用了“1布=11钱”这一固定官价。 然而除了理解为书面化的固定官价“钱十一当一布”外,如前所述,战国秦时还有“正贾”这一可变公定价格。因此在官署间、官民间交易麻织物时,其价格很可能是用“正贾”计量的。另外笔者推测民间的麻织物商品交易中适用可变的实际价格。事实上战国秦的《睡虎地第4号秦墓木牍》载: ……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为襌、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钱来。黑夫自以布此……(第11简) 这是身处战地的一名叫黑夫的人写给乡下母亲的书信的部分内容。可见布(麻织物)的价格因地而异。这表明前述《秦律十八种•金布律》“钱十一当一布(第134简)”未必与民间布的价格(正贾及实际价格)相同,也不是民间的商品交易中的公定强制价格。由此可见战国秦的布的价格也可能是可变的。另外在汉朝,据前述《居延旧简》(4.1),官民交易中的物价原则上也要采用“平贾”,从这一点来看布的价格也是可变的。 (二)《平准书》中关于“一黄金一斤”的解释 如前所述,关于钱和黄金的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价值关系,以往学者认为在整个秦汉时期都存在“黄金1斤=1万钱”这一固定的或者说是标准的比价(以下称“黄金1斤=1万钱”说)。《史记》卷30《平准书》便是其论据之一: 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于是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一黄金一斤,约法省禁。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天下已平…… 在该文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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