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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           
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
uo;平贾”分为上中下三等,这一点表面看来似乎与西汉时期的“平贾”不同。但如笔者将在后文中所阐述的,唐朝的“市估”制中也存在这种“三等式”结构,所以或许这两者(平贾和五均法)的功能相似。 但不管怎样,正如“万物昂贵,过平一钱”所述,既然价格分为“平贾”和实际价格,那么前提是两者不一致,这一点上新朝的“平贾”实际上和西汉相同。另外,王莽时期的黄金等有政府规定的“固定官价”。由此推测新朝也存在“固定官价”、“平贾”、“实际价格”。
  那么这种三层结构的物价制度,是在何时建立的,又是以何种形式为后世所继承的呢?要探讨第一个问题就必须考察战国秦的《睡虎地秦简•封诊式》:
  告臣爰书。某里士五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公,斩以为城旦,受贾钱”……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若干钱(第617—619简)。
  其中可见“正贾”这一用语。关于“正贾”,正如在《淮南子•时则训》“上帝以为物平”的东汉高诱注载:“平,正。读评议之评。” 所以其是可以用“平贾”来替代的用语。由此推测,战国秦的“正贾”制相当于汉朝“平贾”制的前身。由于“正”与始皇帝的讳名乃同一字或通假字,所以估计后来将“正贾”更名为“平贾”。
  第二个问题可参考池田温的观点。即在唐朝存在名为“市估”的制度,其“并非用来规范一般交易的公定强制价格,也不是向市场公开的公示价格,只不过是由集市官员参照时价决定记录的公定市价”,其存在并不意味着当时的市场价格已完全统一。 据学者论证,与其类似的制度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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