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 |
|
|
少延续至元朝、明朝。 这些“市估”均为于实际价格之外存在着的市场公定价格,这一点与汉朝的“平贾”制大体一致。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前近代中国的物价制度存在着战国秦“正贾”制→汉“平贾”制→新“平贾”制(→东汉“平贾”制)→唐—明“市估”制这一系列的继承关系。 以上探讨让我们得以大体了解战国秦汉时期物价制度的主干。即当时的物价存在“固定官价”、“平贾(=正贾)”、“实际价格”这3项指标。并且可以认为铜钱以外的所有财物的价格基本上是用基于以钱作为价值尺度的前述3项指标进行衡量的。那么铜钱、布、黄金之间具体存在什么样的价值关系呢? 它们的比价是否也是以固定官价、平贾(=正贾)、实际价格这3项决定的呢? 二、铜钱、布、黄金之间的价值关系 (一)铜钱和布的价值关系 战国秦时钱和布的价值关系,《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有如下记载: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第67简)。 其中规定“1布=11钱”。据整理小组的研究,“钱十一”即11枚所谓“半两”钱。而“一布”为麻织布,如《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载: 布袤八尺,诸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第66简)。 其规格为长八尺、宽二尺五寸。由此,前述《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第134简)一般被理解为秦钱11枚与麻织物(长8尺×宽2尺5寸)等价。《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又载: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裕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裕四钱。其小者冬裕四钱,夏丗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第94—96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
上一个论文: 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 下一个论文: 中国循环经济基本法立法架构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