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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           
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
遁入霸陵山中。
  战国秦汉时期的集市中已存在拍卖,集市中同种类商品的价格并不一致的情况为常态。相反正如《三辅黄图》卷2“长安九市”条载:“直市在富平津西南二十五里。即秦文公造。物无二价,故以直市为名。” 可见,物价受到完全管制的集市甚至被冠以特有名称,被看作是特殊的。正因为如此,汉朝的民间交易中,为了调解双方的价格分歧,经常从百姓中选定仲裁人来仲裁,政府权力几乎没介入其中。《史记》卷59《五宗世家》中的以下记载可作为其一个证据:“赵王擅权,使使即县为贾人榷会,入多于国经租税。” 这是在景帝~武帝时期的诸侯王之一赵王彭祖在辖内“擅权”时的例子,他派官府人员掌控每个县的民间“擅权(商品交易的仲裁、管理)”, 以从中获利,其被视为赵王彭祖的恶行之一。反过来说,这意味着民间的“擅权”通常是由百姓管理的。这也可以看出集市中一物一价只是被看作一种理想的状况甚至被看成特例。因此,很难认为“平贾”在民间的商品交易中起较大的作用。相反,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应该认为“平贾”是仅适用于官署间、官民间的公定价格,除“平贾”与“固定官价”之外,还存在着“实际价格”。即当时的物价由“固定官价”、“平贾”、“实际价格”三个层次所构成(但未必所有的商品有“固定官价”)。以上讨论结果如图1所示。

  那么短期内大幅更改了汉制的新朝又实行了什么样的物价制度的呢? 这方面必须注意的是《汉书》卷24《食货志下》中的以下内容:
  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卖买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氐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
  其中记述了王莽实施的所谓“五均法”的概要。 这里的&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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