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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           
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
强的生命力。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改革,应该建立由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员、专家陪审员构成的“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简单说来就是:人民陪审员设在基层法院,基本保持现有的参审模式;人民陪审团设在中级人民法院,仅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专家陪审员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中均可使用,并建议制定单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法》。陪审制度可以说是最具西方色彩而在中国现行司法活动中又最具形同虚设性的一项制度,在“物质性”的条件基本阙如的情况下,“学理性”的变革能转化为制度实景么?刘作翔提出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是要以制定法为主、案例指导为辅,在不影响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借鉴判例法的一些具体做法。案例指导制度蕴含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统一、实现司法正义、遏制司法腐败等价值。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法制实践提出的迫切需要,是-一种

能够体现中国特色并顺应世界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发展大趋势的制度变革措施。笔者认为首先必须解决案例指导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问题,司法统一是否意味着在中国主权范围内,所有类似案件均须作出类似判决?另外,作为承载司法统一、司法正义价值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否是一体适用于民事、行政、刑事各类案件的? 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我们认为在司法改革的研究方面首先要反思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前提。编辑:www.ybask.Com 。
过去的研究对此关注明显不够,其表现一是忽视一般中国公民对司法诉求状况的研究而醉心于纯理想模型的设计。二是忽视中国具体场景而追求最典型的司法模式。三是对司法体制的设计往往忽视中国政治框架的容纳力。另外,还应将司法改革研究提升到维护社会基本正义、为社会合作提供基本条件的层面予以整体性的把握。
  
  五、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
  
  我国法学正经历的趋向学术化的根本转型还表现在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逐渐升温上,立基于“司法”成为鲜明的特征。2006年学界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又有了深入进展。其表现不仅有众多相关学术论文的产出,更重要的是这些学术论文已经具备了与国际学术界交流的水准与内力。
  郑成良撰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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