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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           
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
有其组织和表达民意的渠道来参与国家政治、影响国家的决策。兴旺健康的公民社会是国家和社会民主化的前提,也是民主制度正常运作不可或缺的因素。
  在国家权力无孔不人的当今,公民何以与政府抗衡,何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公共权力的救济是一个途径,但只要有公共权力就存在滥用的危险。一个良好的公民社会的建立,有赖于公民权利(力)的凝聚与扩张。公民自治是遏制公权力扩张的重要途径。公民能够实现自治的领域,公权力不得进入,已经进入的必须退出。从人类历史经验来看,对国家公权力的驯服不外乎三种途径,其一为公权者的道德自缚,其二为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其三便是公民社会对公权的有力监督。道德自缚的效果已广为诟病,公权力之间的制约最为有力,但其在中国的建立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培育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提升整个社会的德性文化。
  除了上面关于权利保护一般原理的研究之外,诸多学者在研究方法方面有了明显的转向,剖析个案进而揭示权利保护的法理则最为典型。梁治平以“宣科诉吴学源及《艺术评论》杂志社名誉侵权”一案为分析样本,条分缕析了该案所具有的宪法意义以及法院审理名誉权诉讼时应遵循的原则,指出名誉权诉讼包含了公民人格尊严和言论自由两种基本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处理该类诉讼不应先验地确定何种权利具有当然的优先性,而应根据民主宪政的一般原则,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应优先保护的价值,在此基础上衡平各方利益,方能做出公正判决。整理:WWW.YbAsk.COM 。
梁的研究进路与苏力不谋而合,观点亦有契合之处,只不过苏力是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一戏仿作品引发的纠纷而切人著作权、名誉权与戏仿的娱乐与批评价值之间的衡平保护问题的。他认为试图先验地从学理上论证表达自由应当优先于财产权,或者相反,都是很难令人信服的。指出基于戏仿作品的文艺批评价值和社会批评价值,从平衡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一般政策层面上,应当给予戏仿适度的法律保护,当然对于戏仿而言,也有一个不得侵犯“名誉”或“声誉”的边界问题。季卫东同样从“馒头血案”与《无极》的碰撞中,引申出了著作权对作者人格的保护与现代信息流通、文化产业发展的关系问题,提出了在知识经济时代,个人、企业、市场、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应的制度条件将以何种方式重组的问题,反思了人际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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