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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           
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
体系化和日益精致化、琐碎化,表面上看是人类生活日趋工业化和理性化的结果,但在深处却不过是人类解构古典时代的绝对价值观以后变得日益不安、日益无所适从的移情和自我惩罚。人类正埋头于人权的工业化生产和流水线作业,而不再屑于过问生产的目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恐惧过问。“人权丧失了终极的哲学追问便会迷失根基与方向。拯救人权,有赖于对人权历史性、现代性、政治性的整体反思。”笔者认为

此种反思是人类向上提升的最终的力量所在。
  张翔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对基本权利的传统分类,尤其是对“自由权——社会权”的二分法进行了批判,指出在现时代基本权利出现了综合化的趋势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传统的“自由权——国家消极义务”、“社会权——国家积极义务”的对应关系理论存在着根本缺陷,已不足以作为对基本权利的规范内涵作精致分析的框架。在建立了“一对多”权利义务模型的基础上,作者论证了个人请求国家司法救济和物质给付义务以及相应的其他给付义务的构成。编辑:www.ybask.Com 。
⑩张翔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对传统权利类型划分所作的批判是具有颠覆性和创新性的。“一对多”权利义务模型精到概括出了现代权利生活与传统社会的不同,势必会引发权利理论和权利保障制度的重构。
  在权利实现机制方面,吴玉章认为公民公法权利的实践是与公法本身的发展分不开的。私法权利实践以及思想观念的变化、法律体系的完善、法治原则深入人心等都从不同角度为公法权利的实践提供了可能性。从公民结社权的实践来看,我国公法权利实践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它是依附于行政权力的权利,是需要行政权力提供保护的权利。约束行政权力,改变依附于权力的现状,并使之成为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是我国公法权利实践未来发展的大致方向。
  郭道晖指出,可以把民间社会分为具有私人社会和公民社会两种属性的存在。公民社会是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政治社会,是组织化的政治存在,区别于分散的自然人社会的经济存在或民事主体存在。非政府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力量。公民社会的特性和作用是让各个社会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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