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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           
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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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时,我们能够吸收多少西方制度的成分,如何在西方法律制度和中国传统文化之间保持平衡,这些都不是通过学术研究可以解决的问题,它有待于社会的实践。
  胡玉鸿在最近几年一直致力于从法学研究最为基点性的一个问题的研究,即“法律人”的人学模式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发表了他的《“法律人”建构论纲》一文,系统阐发了他的基本思想:所谓法律人,即参与法律生活的普通民众,他们依存于法律、参与法律及受制于法律。对法律人的具体特性,论文以“拟制人”、“一般人”、“正常人”、“复合人”进行了概括。⑩法学在本质上是研究人的学问,只有在法学研究中还原出一个真实人性、有血有肉的人的形象与概念,法学研究才是可能的、可欲的。在此意义上,胡的研究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讨论既包含了学者们对法律未来走向的宏阔分析,也包含了他们对转型期中国法律的具体制度设计。但总体上来说,学者们都试图用自己的学术理路分析、勾画世界结构下中国的法律走向,而事实上这个问题的实践性是远大于其学理性的。编辑:www.ybask.Com 。
比如周永坤概括出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十大困境,即东西文化的冲突、普世性与地方性知识的矛盾、国家主权与法律全球化的消长、平等与身份的对峙、社会至上与权利保障的对抗、单位金字塔与公共交往理性的不谐、政治权威与法律权威的抗衡、法律工具性主张与规范性需求的紧张、刀把子定位和司法独立难协、法律统一和地方利益的冲突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准确地说应是矛盾的调适)是赖于实践的博弈与选择,还是学理的推导与建构?是仰仗中国文化复兴与西方文明催化的共同助推,还是有赖对自身传统的决绝、对西方文明的临摹?总之,法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问题性、实践性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中有了明显的呈现,但是它们如何被真正内在化,尚需更为认真的对待和更为精致的论证。
  
  二、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
  
  实现当代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中国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选择。和谐社会理念既融汇了中国传统中以和谐为特质的文化资源,又融汇了现代社会以民主法治为特征的文明理念,更凸显了现代人类以公平为最终尺度的正义价值观。将和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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