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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           
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
流的研究重点。主流不明导致了人们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的继续追问和迷茫。三是宏论层出不穷,但价值观仍然四分五裂。即使在同一个学术区域,比如法律全球化的研究、法制现代化的研究、人权哲学的研究、法学方法的研究等方面,学者们也往往是各取所需、单兵作战,很难说形成了稳定的了相同的学术共同体。四是问题与实践意识增强,创新成为自觉。韩杼滨在2006年年初撰文指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学研究,要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创新是繁荣法学研究的强大动力和不竭源泉。这一指导思想在法理学界研究选题和研究成果方面均有明显的体现。五是中国问题面向凸现,但尚乏进深研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法律全球化与中国、法的现代性与中国法治、中国的和谐精神与人权保障等命题的提出,意味着法理学研究中中国意识在快速上升,但是这种意识到底能够对中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何种影响尚不明朗。本文将以2006年法理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为线索对上述特点予以说明,当然主要的目的在于反思与批判,而反思与批判的目的则在于能够在将来展开真正意义上的反思与批判。
  
  一、法的现代性与中国法治问题研究
  
  现代性问题其实是一个自中国近代“开史”以来就与中国学术有了纠缠不清关系的问题。整理:WWW.YbAsk.COM 。
人们对现代性的理解与表述虽然千差万别,但其中心指向却是高度一致的,即是近代工业革命颠覆传统生活方式之后形成的一种人类主流精神样态、价值观念、知识结构以及由之所形成的生活方式。笔者认为,“现代性是以西方社会近现代发展进程为模本,以工业化、市场化、流动化、民主化、法治化为基本要素,以理性信仰为终极根据的一种社会理想图景或日意识形态。”中国作为法制现代化后发型的国家,面对西方法治蓝本,势必要作出自己的选择——是整体移植、部分借鉴抑或完全排拒?上世纪90年代关于“本土资源”的大讨论可以看作是建国后对这一问题的第一次学术意义上的回应。这次讨论针对的主要是如何对待传统文化或民间秩序等“地方性知识”的问题,并未触及到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更根本、更一般的问题。2005年以来邓正来主导的关于“法律理想图景”的讨论则又一次“旧话重提&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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