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而是既没有完成斯大林讲的过渡时期的任务(消灭剥削阶级),更没有完成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任务(消灭阶级)的社会主义,还处在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比较初级的阶段。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也是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公有制”。
长期以来,受斯大林的影响,理论界并没有按照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和“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原意来使用这两个概念,因而在运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理论时,不可避免地混淆了过渡时期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造成了许多问题。①表现在所有制问题研究方面,就是把“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混为一谈。一方面,把“过渡时期的公有制”当作社会所有制,站在过渡时期公有制的水平上去解读社会所有制;另一方面,又运用马克思关于社会所有制的论述去说明“过渡时期的公有制”,站在社会所有制的水平上去解读“过渡时期的公有制”。
以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者的集体所有制为例。以往理论界基本按照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来解读马克思和恩格斯,因而很容易把后者关于过渡时期公有制论述当作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的论述,从而把斯大林与马克思“一脉相承”起来。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集体合作所有制是过渡时期的公有制形式,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建立在这样的公有制之上。我们往往只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改造农民小生产而建立合作社的思想,忽略了他们关于合作社还需要在过渡时期进一步改造的思想。所谓集体合作所有制的进一步改造,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当合作社成员与整个社会其他成员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时,全社会劳动者联合为一个整体而共同占有的社会所有制实现了,过渡时期才得以结束。至于国家所有制,虽然看上去它像社会所有制,但也不过是比集体合作所有制更接近社会所有制罢了。一则,在未来社会,国家没有了,国家所有制也就不存在了;二则,凡是有国家存在的时候,社会成员总是划分为阶级的,因此,在国家所有制旁边总是存在非国家所有制,这也就是说,始终与非国家所有制并存的国家所有制,终究不是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统一的社会所有制,不是没有阶级差别、没有商品生产的社会所有制。
在混淆“过渡时期”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从而混淆“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的背景下,近年来,理论界生出了许多与此有关的混乱思维。突出的表现是,许多学者以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所有制为据,以社会主义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为据,提出要把社会所有制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作为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现实中国的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处在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初级阶段。因此,一旦我们搞清楚了这个问题,那种认为“现实社会主义中的公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的观点,就自然站不住脚了。社会所有制是没有阶级差别的所有制,很明显,提出在现阶段实行社会所有制,理论上是不清醒的,实践上是超阶段的。
能不能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作为改革的指导思想呢?也不能。一方面,“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的提法,不是关于过渡时期的所有制的提法;另一方面,这个提法丝毫不表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有了什么理论上的变化,恰恰相反,社会主义“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或“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所以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所有制)说成是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与他运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总结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有关,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小生产个人所有制存在共同的元素(都是劳动者的所有制)有关,关于这些,已有不少论者述及。这里要强调的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与马克思关于“个人”及其“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联系。马克思肯定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对个人的自由和发展的重要性,在这个意义上,他既承认小生产个人所有制“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又指出私有制条件下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所受到的限制。个人从来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个人,在有了分工和阶级划分以后,个人都是从属于分工和阶级的,个人的自由和发展都会受到分工、私有财产和阶级的制约,因而是有局限的和片面的,是不完全的个人。在共产主义制度下,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随着私有制、旧式分工和阶级的消灭,每个人成了无阶级差别的个人,克服了分工束缚和私有财产束缚的个人,即“完全的个人”。社会成员通过个人的联合占有全部的生产力,个人可自由使用任何生产资料,从而使个人得以自由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个性。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社会所有制才是真正的个人所有制,即“完全个人”的所有制,“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是“重新建立”的不同于小生产者的个人所有制。只有阶级消灭以后,全社会的劳动者才能联合为一个整体,才能作为无阶级差别的个人联合为“社会个人”,实现“社会所有制”,实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实现“社会个人所有制”。可见,在现阶段提出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为指导,理论上也是不清醒的,实践上也是超阶段的。
有些学者打“社会所有制”的主意,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主意,原本是看上了“社会”和“个人”这几个字,并以此暗度陈仓,模糊公有制,甚至否定公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只要抓住“劳动者的共同所有”这个核心问题,就没有办法把非公有制论证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甚至是“过渡时期的公有制”。“社会所有制”中的“社会”二字似乎能提供一种“方便”,因为“社会”是与“个人”相对立的,只要不是单个人的所有制似乎都可归结为“社会所有制”,于是两个人以上的合伙企业、个人分散持股的股份公司甚至连美国的股份公司也是社会所有制性质的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二字似乎也能提供一种“方便”,因为既然连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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