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前未按立嗣程序邀请亲族,写立继书。这样,刘廷祥死后,尽管刘邦彦是当然的承继人,但继子的身份尚在确定之中,而按照民间规则,继书并不是立继的惟一条件,通过为死者哭丧、执幡,也可成为理所当然的继子,[14]亲族参与葬礼时,如果对主丧者没有提出异议,以后也就不能再否定继子的身份。结合这些情况看,刘庆丰等人不惜冒着亲人的怨愤,抢夺灵牌,就是为了在发丧期间将争议提出来,使刘邦彦的继子身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以便为争夺死者的家产作铺垫。
如果以上推论是合理的,就有理由说,继子能否主持丧礼,不但是他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也是有资格者获得正式身份的必经途径。由此,葬祭仪式在这里凸现了它的双重含义,一方面,仪式所要求的行为内容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另一方面,当身份尚不明朗而需要明确时,如果完成了仪式所规定的行为,那么,这一仪式本身将成为身份合法的依据。
正是因为仪式在赋予合法性方面的意义,才使仪式成为当事人之间争论的焦点。在争继案件中,由于继子身份需要通过葬祭仪式加以确认或稳固,因此,利益相关人可能在仪式的各个环节发难。在另一案件中,赵洪的继子赵庆维已被退继,赵洪之妻出殡,由女婿卢振立主持。赵庆维却要去陪灵执幡,“到出殡日,小的姐嫂送殡作车,奈卢振立不容推下。”[15]这是争执幡的例子。还有一个案件记载,于嘉瑞死后,嫡堂侄于文元去拦阻出殡。[16]
除了执幡、哭丧、主持下葬等仪式外,谁能主持祭祀,也可能承继死者的家产。同治年间的一个案件中,据当事人回忆:“咸丰八年,经身父邀请亲族,言明身兄弟均有子嗣,谁愿令子与身长兄解浩上坟摆祭,即给与地四顷八十亩以外,祖产再按三大股劈分”。[17]家人约定由主祭人承继财产,说明主祭者可以视同继子。
总之,在一般人看来,谁履行了葬祭仪式,谁在争继中就占了上风。实际上,从档案看,只要继子身份没有通过正常的立继程序加以确定,身份相关人就可以起而争之。争执焦点集中在仪式是否完成。这一方面说明,清代继书并非立继的惟一条件,另一方面,也说明清代的立继无法等同于今天继承法上的顺位继承。顺位继承是一种资格继承。只要具备一种资格,继承人就当然的成立。但继子的身份,虽有“疏不间亲”的原则加以限定,却不是当然地接替。继子要么通过复杂的立继手续,包括商同亲族、写立继书等,要么就须主持葬祭。二者都包含一系列的仪式,完成仪式所规定的行为,继子的身份才能获得承认。
仪式首先具有一种象征性,在这一意义上,它是争继人争夺的对象。争继人争执幡、拦出殡、争主祭,都不是从感情出发,而是从仪式象征及其结果上去衡量。能够完成仪式所规定的象征性的行为,就使自己在争继中占据了有利位置。同时,主持葬祭仪式的资格是惟一的,谁先履行了仪式,就能使他人丧失履行的机会,从而有可能排除其他的竞争者。
然而,如果过分强调仪式的象征性意义,很可能导致忽视仪式的规则意义。无论从哪一种方面看,仪式都不仅仅是因为象征性而具有意义。否则,它就可能仅仅是某种累赘,某种令人厌烦的,必须消除的对象。很显然,仪式长期地存在于各种社会之中。无论是古典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存在着许多或繁或简的固定仪式。现代文化在骨子里欣赏的是高效和简约,讨厌繁文缛节。然而,各种仪式仍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国旗和国歌、敬礼和拥抱、奥运会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建筑落成的剪彩、出生和收养的登记、各种证件执照或资格证书等等,无不是仪式的缩影。在大多数时候,特别是在正常情况下,仪式看上去只是一种无足轻重的形式。特别是,在已经完成了身份确认后,仪式更显得累赘。但这种累赘的意思往往是:对于一个已经获得某种身份的人,当要求他履行那一证明他的身份的仪式时,仪式成了一种与利益无关的单方面义务,因此被认为是累赘或多余的。这时,仪式不但令人厌烦,也是不必要或“不必须的”。
但反过来,仪式又是对合法身份的确认,或者,是对目的或结果合法性的确认。对于需要获得某一身份,却必须以某种仪式赋予合法性的依据时,仪式又是必须的。这时,关于仪式的陈述句可以表达为:“如果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履行这一仪式。”
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仪式,意味着一种规则的存在。因为,在结果需要通过仪式加以确认时,仪式的语义中明确地指明了“必须”。遗憾的是,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仪式又往往被等同于某种利益,成为人们争夺的焦点。在争继案件中,有资格者抢着去完成一种仪式,或者阻碍其他有资格者完成这一仪式,都是把仪式直接视为利益在争夺。
由于仪式与结果直接相关,仪式的举行和顺利完成,意味着一种目的已经达到。人们往往兴奋地或耐心地去完成仪式,是因为他们期待着仪式之后的结果或利益。仪式往往是给人观看的,它也需要人去观看,因为观看者全都了解仪式的意义,他们将成为仪式结果的证明人。又因此,仪式的规则意义被忽略了。
但我们知道,仪式包含着各种规定。它至少包括:(1)关于实施仪式者的身份的规定。不合规定的人,即使完成了仪式,仍然不能得到仪式可能赋予的结果。只有合乎仪式规定条件的人,才能通过履行仪式获得合法的地位或利益。(2)仪式规定着实施仪式者的行为模式,它要求当事人以“正确的方式”去履行仪式。显然,在所有这些情形中,不是仪式的象征意义,而是仪式的规则意义在发生作用。但“仪式的象征性”和“仪式的利益性”却掩盖了仪式的规则性。
然而,这并不是说“仪式的象征性”和“仪式的利益性”是次要的。我们希望指出的是,仪式本身是一种规则。但同时希望指出的是,通过仪式,可以发现规则与象征性与利益性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仪式的象征性”是仪式本身得以存在的观念基础。在象征的意义上说,仪式意味着合理性、正统性、正式性或严肃性。而“仪式的利益性”则是仪式得以持续稳固地存留在人类社会中的现实依据。
以立继仪式为例,要求继子要有孝敬之心,这本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而围绕着这一观念,产生出关于行为的标准。正因为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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