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可见,美国对待电子截听监听活动的态度越来越严厉。这意味着,美国企图用规范的正当法律程序来控制这种活动,使之符合一个法治国家的尊重人权、尊重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发展目标。
由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推断:第一,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中,法院对电子窃听问题都是十分关注的。严格限制和禁止对他人进行电子监听。除非法院批准,否则任何人(包括警察)均无权监视他人。因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公民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一旦允许进行电子监听活动,就会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故应当予以禁止。第二,通过电子监听所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与英国的规定具有本质区别。尽管英国和美国一样,也认定电子监听系非法行为,但是,美国法律明确地排除由此得到的证据,英国则不是。
诚然,美国法律用鲜明的立场和坚决的态度处理了电子监听问题。然而也有一些美国人认为这种一概排除的做法过于极端。[17]从1914年到1961年,人们还为除外规则辩护,认为它维护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所保证的个人生活秘密权不受非法搜查和没收的权利。但随后不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不再强调这种保护私人生活秘密权利,因为他们对这条规则的合理性深感怀疑。大法官卡多佐对此规则也持有反对意见。[18]
2.“9·11”事件之后美国秘密录音政策的变化
2001年“9·11”事件发生之后,仅几个星期,美国国会就通过了《爱国者法案》。它规定,政府除了对电话等电子通讯手段进行监视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掌握公民个人的情况。与过去相比,美国“9·11”之后的秘密录音政策发生了如下变化:
其一是监视范围的扩大。“9·11”之前,被秘密窃听的仅仅是固定电话,且政府执法人员的每个电话窃听都要得到法庭许可。“9·11”之后,不仅固定电话允许继续窃听,而且移动电话及其他通讯设施(如因特网、传真机、电传机)也允许受到监视。因此,扩大了被监视设施的范围。被监视设施的范围的扩大,使得窃听的内容发生了惊人的膨胀,因而在某些方面使政府更容易跟踪监视对象。例如,当某个固定电话被准许窃听时,这条电话线上所有的通信情况,都会成为监听的对象。再如搭线窃听,只要在传输线路上的任何一处,搭线接上相应的接收或窃听设备,就能截获线路上传送的所有信息,包括各种数据和图像信息。如是话音信息,可直接听辨,如是其他信息,则需进行解调处理。如有一种移动式的小型传真窃听器,可同时窃听几条传真线路,只要将窃听线并联到电话线上,线路上传输的全部传真信息都可被记录下来存入电脑,然后转换成图文符号打印出来。司法部公共事务部主任科拉洛为此辩解说:“我们生活在数码时代,人们使用手机、数码电话、办公室电话、传真以及电话卡等各种通讯手段,如果嫌疑犯转换电话,或从一个司法管辖区跑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而执法人员每次都要到法庭申请新的许可,就增加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可能性。流动搭线电话监视使调查人员可以集中对付嫌疑犯。”
其二,批准条件发生了明显变化。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9·11”事件前后,政府执法机关的秘密录音活动都需要经过法院批准,[19]但是批准的条件却发生了重要变化。“9·11”之前,政府执法机关必须向法院严格证明开展秘密录音活动的必要性,否则不予批准。“9·11”之后,政府执法机关不必向法院严格说明开展秘密录音活动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通知而已,因为反恐需要严守秘密。批准条件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使法院审批这一重要环节形同虚设,从而留下了侵犯公民权利和通讯自由的隐患。
其三,对于未经法院批准所取得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这一政策在“9·11”前后仍保持一致。但是这条规定因审批条件的放宽而变得有名无实。
其四,对于未经法院批准所取得的证据,立法定性为非法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因而“9·11”之前,这种证据并不多。“9·11”事件之后,一方面立法机关和法院的立场未发生变化,另一方面随着批准条件大大降低,执法机关没有必要撇开法院,甘冒“非法取证”及证据无效的风险,因而这种证据的数量只会更少。
其五,经过批准所取得的合法证据,在“9·11”之前是很少的,因为法院的批准条件十分严格。“9·11”之后则发生了很大变化,它的数量之所以会大大增加,是因为反恐怖的政治需要和审批条件放宽所致。
最后是美国公众对法案反应的变化。“9·11”之前,美国有极少数人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一概排除表示不满,认为是姑息罪犯的举措。但这一政策基本没有受到触动。但是“9·11”之后,美国许多人对法院降低条件准许执法机关从事秘密窃听活动表示了强烈不满,尽管他们从事秘密录音活动具有合法性,以及通过这种活动所取得的证据是合法证据。这在“9·11”事件之前的同类法律中是没有的。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监视范围扩大、审批条件放宽的情况下,虽然执法机关的秘密录音活动是经过法院批准的,所取得的证据是“合法证据”,但由于公众惧怕这种“合法外衣”下的活动泛滥,及其“合法证据”数量可能极大扩充,因而出现了强烈反应。这说明《爱国者法案》存在极大的隐患,显然不利于美国社会的和谐。由此可以预测,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要成为“短命鬼”。第二,《爱国者法案》引起了强烈社会反映,反过来说明严格限制监听范围的必要性。在过去的实践中,执法机关在经过批准后可以窃听固定电话。但是移动电话能否被窃听是一个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通信技术的发展,犯罪活动方式的变化,政府的应对政策肯定会发生变化。然而,这种变化如何保持适当的限度是需要加以考虑的。第三,说明了严格审批条件的必要性。这确实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方面,为了打击数码时代条件下的新型犯罪,需要适当扩大监听的范围;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监视范围的扩大化所引起的权利普遍受到侵害和人心恐慌,在这两者之间,必须借助法院确定严格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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