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哪种限制,法律对法律行为时间的限制本身并不意味着对交易行为本身的限制,且其限制的往往是针对营业的一方,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应认为对时间的违反一般不导致合同无效。
在德国,有专门的《商店关门法》,即法律要求商店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关门,不得营业。德国法上曾有一则案例涉及某商店在非营业时间出售商品,商品的购买者据此主张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店关门法》的规范目的并不在保护购买者,而是要保护在商店工作的营业员能够获得有保障的休息时间,故商品的购买者不得以商店违反《商店关门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3、关于期限违法
期限违法主要表现为超出法定的期限,其效力一般表现为超出部分无效,未超出部分继续有效。如《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也有关于期限超出无效的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的租赁合同,超过部分无效(第3条);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第15条)。
4、关于数量违法
数量违法指的是利率等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注释:
[1]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页。
[2]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3] 苏永钦:《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的法律行为》,载氏着《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第44-45页。
[4]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5] 最高法院民一庭:《投资建设他人划拨土地上立项的房屋并承租建成后房屋的合同效力和效力》,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6]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0页。
[7] 于飞:《公序良俗原则研究—以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为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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