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2]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1页;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以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邹海林和常敏教授的观点此后发生了变化,即数人保证与其他保证所不同的是,保证人数为二人以上,其所担保的债务为同一债务,各保证人按照同一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和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此可见,该观点也是采行广义上的数人保证概念。参见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3]刘保玉:“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责任的承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4]刘保玉、吕文江主编:《债权担保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
[5]刘保玉:“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责任的承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另外,该文中关于“承认共同保证人的分割利益之立法”与“原则上否定共同保证人的分割利益之立法”的介绍与分析也值得认真研读。
[6]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
[7]在制定《担保法解释》的过程中,关于数人分别提供保证时,由于各保证人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清偿的顺序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保证合同成立有先后顺序,如果后一个保证人是在知道自己之前已经有保证人担保该债务的情况下,才为该债务再次担保的,此时如果不考虑清偿顺序(即由先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人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后一保证人承担),则对后一保证人有所不公,违背其真实意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同一债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分别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原则上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参见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8]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9]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页。
[10]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页。
[11]郭明瑞:《担保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刘保玉:“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责任的承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12]郭明瑞:《担保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13]详细内容请参见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6~79页。
[14]程啸:《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15]郭明瑞:《担保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曹士兵:“关于担保人的追偿权”,载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82页。有学者对该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才发生的,并非以保证责任的承担作为条件。追偿权属于保证人履行了保证债务后新产生的权利,并非保证人固有的附条件的权利。事实上,民法上只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没有附条件的权利。参见程啸:《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8页。
[16]郭明瑞:《担保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17]程啸:《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317页。
[18]肖扬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商事卷—1998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78~684页;刘德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精选》(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986页。
[19]曹士兵:“关于担保人的追偿权”,载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82页。
[20]郭明瑞:《担保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51页。
[21]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页;程啸:《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7~290页。
[22]刘保玉、吕文江主编:《债权担保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23]曹士兵:“关于担保人的追偿权”,载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82页。
[24]《法国民法典》第2026条第2款、《德国民法典》第426条第1款、《日本民法典》第46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954条、我国台湾“民法”第282条。
[25]刘保玉:“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责任的承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26]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9~590页。
[27]程啸:《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72~573页。
[28]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关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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