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曹士兵:“关于担保人的追偿权”,载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82页。
[29]详细分析请参见程啸:《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77页以下。
[30]《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
[31]程啸:《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79页以下。
[32]刘保玉、吕文江主编:《债权担保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33]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536页。
[34]对该观点的介绍请参见刘保玉、吕文江主编:《债权担保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35]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曹士兵:“关于担保人的追偿权”,载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82页。
[36]关于这个要件,最高院法官的观点前后不一致。在先的著述中对《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1款解释时认为即使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还是与债务人一起作为共同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时,均应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其后的观点则认为只有债权人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保证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才能一并裁决。在先的观点请参见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在后的观点请参见曹士兵:“关于担保人的追偿权”,载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82页;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笔者认为在先的观更妥当,因此,本文持该观点。
[37]曹士兵:“关于担保人的追偿权”,载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82页。
[38]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2辑(总第1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50~271页。
[39]对该案的详细分析参见张雪楳:“债务承担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洋蒲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2辑(总第1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50~271页。需要说明的是,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的做法则相反,即一审判决没有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追偿权的,二审可以不加判保证人追偿权。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一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庭审判长联席会议研讨担保审判实务”,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资料选读》2001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笔者认为,浙江省高院做法值得肯定和赞同。
[40]参见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ata.asp?channelid=2010102&rid=762562。2011/8/24访问。
[41]笔者为此曾向最高院民二庭法官王闯博士请教,王博士认为保证人只要口头主张追偿权即可。
[42]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43]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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