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与先验论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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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逻辑形式。假如局限于从逻辑关系上来把握先验论证,那就可能陷入一种危险,类似于逻辑推理中的“实质蕴涵”那样。“假如2加2等于5,那么雪是白的”这样的推理式,从形式推理的角度上判定是有效的,即使它的前件与后件之间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关联,而只是由于满足了假言推理的真值条件。不过,对于非形式逻辑上的论证,也就是当涉及内容方面的关联关系时,我们就不能仅仅从逻辑形式关系上加以判定,而是需要判定前件与后件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有效的联系。就康德的先验论证而言,也就是需要判定范畴与经验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有效的关系,判定是否范畴构成经验的普遍必然性的条件。这种范畴与经验之间的条件关系,显然是不能仅从形式方面来加以断定的。也就是说,即使你在论证上把范畴与经验之间的关系断定为一种必要条件的关系,但它们是否就是这种关系,是要取决于实际情况的。 因此在本人看来,对于先验论证来说,重要的并非在于这一论证的形式。从逻辑的角度来说,对先验论证的这种形式上的把握,并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尽管刻画出这一论证的逻辑形式有其技术上的作用。先验论证的主要意义在于它的目的上,也就是康德所提出的证明有关论题的“正当主张”(Rechtsanspmch)及其“正当性”(Rechtm&βigkEit)、“权利根据”(Rechtsgmnd)问题,或者说是从“学理上”对有关论题进行严格论证的问题,这才是先验论证的实质所在。正当性的证明就是对“根据”的寻求,对证明的理由的寻求。所以,哲学实际上就是某种“理”学,是论究事物的“理”之所在的学问。 三、先验论证的必要性 在西方已有的争论中,先验论证的作用受到一些质疑,其中最有力的批评来自斯特劳德的文章《先验论证》(Transcendental Arguments)。他声称由于先验论证最终依赖于某种经验的证实原则,因此这种论争要么是多余的,要么是错误的。其他的批评意见则认为,先验论证只能从假定的前提中得出单纯概念的、分析的结果,等等。这些批评使得先验论证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成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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