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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与先验论证问题           
康德与先验论证问题
观念的正当性根据。以罗尔斯为例,他对于自己提出的两条正义原则①的正当性、合理性的根据何在,是通过“原初状态”的设定,给出一个在本人看来属于广义的“先验论证”。之所以这么看,一是因为罗尔斯的这一论证是非经验的,另一是在“先验”一词在康德那里属于某种“认识方式”的意义上。罗尔斯明确指出,他的这一论证的目的,是要给出支持接受所提出的正义两原则的根据,给出有关它们的合理性的解释。就其论证的形式而言,它采用的是一种假设一演绎的方式,即在给出“原初状态”的假设的前提下,进行严格的逻辑推演,以达到说明两个正义原则正是由原初状态出发进行选择的结果。
  罗尔斯的这一论证与康德意义上的先验论证既有相同又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寻求有关论题的正当性、合理性的说明,并且这种证明都是在无法诉诸经验证实的状态下做出的(对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来说,至少对于时下的经验来说是如此)。因此,罗尔斯声称他所进行的演绎“从头到尾都是高度直觉的”。不同之处在于,罗尔斯的论证不是寻求使事物(如“经验”知识)得以可能的条件,而是反过来,构造某种条件(原初状态)来论证所要证明的命题(两个正义的原则)是这一条件的结果。上述分析似可扩展我们对“先验论证”可能具有的样式的理解。
  
  四、先验论证问题的启示
  
  对于中国哲学的发展而言,先验论证所体现的这种重视学理性论证的精神,正是我们亟须加以吸收、使之成为学术精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里以牟宗三对康德把意志“自由”作为一种“假设”的批评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康德以其只有现象才是可认识的对象为原则,将超感官的、非现象的“自由”视为一种“假设”,并以道德法则作为这一设定的认识理由。不过,在牟宗三看来,将自由作为假设不但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而且还会使康德所讲的全部道德真理成为没有着落的东西。他秉承熊十力的思想,断言自由并不是某种“假设”,而是一种“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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