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与先验论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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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个问题。 上面已经提到,本人认为先验论证问题的普遍意义,在于哲学尤其是形而上学作为一门非经验的学说,其特有的论证方式是什么的问题。哲学的论证方式既与归纳不同,同时也与演绎不同,因此先验论证的必要性首先就体现在它作为哲学论证方式这一作用上;至于作为反驳怀疑论的工具,这一作用则在其次。也就是说,哲学尤其是形而上学的一些概念、命题构成先验论证的特定领域。这意味着虽然先验论证对于一些对象并不适用,有如斯特劳德所指出的那样,但它在特定的对象范围里有其适用性。这些对象范围是,在经验本身无法提供对某些命题的验证的情况下,诉诸先验论证就成了不可替代的选择。换句话说,一方面,对于那些能够通过经验进行检验的思想或命题,无需进行先验论证;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无法通过经验或一时无法通过经验来验证的形而上学概念或命题,则只有通过先验论证来进行。这类概念或命题包括: 1.一般形而上学的概念或命题,如康德式的先天范畴,个体与共相问题,因果性问题(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其原因),他人心灵的问题以及诸如“我们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有……一种统一的关于殊相的知识框架”之类的命题。这类命题所考虑的事物之间的关系,不可能通过经验的途径得到证实,因此这种关系通常只能通过概念的反思来设定。例如,什么是“共相”?它仅仅是个名词,或是实体?共相与个体又是什么关系?共相是否体现了个体的本质?要论证这方面的问题,显然只能通过概念的论证来进行。在本人看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先验论证就是一种在学理上进行的概念的论证,其方法主要是分析的。这种分析旨在找出概念之间的关系,找出这种关系的“根据”(理由)所在。不论我们对“共相”是什么、共相与个体是什么关系做出何种断定,总要对这些断定的“正当性”做出论证,这就属于先验论证。通过这种论证,概念之间的根据及其关系确定了,论题的“正当性”问题也就随之而解。 2.道德形而上学与宗教哲学方面的概念与命题,如自由、正义等概念,上帝观念,灵魂问题,以及“人是生而自由的”,“人都有自由意志”之类的命题。这方面的先验论证的目的,同样是给出有关这些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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